一是成立保护机构。县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灾后重建中文物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同时成立以政府为主导,文物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文物保护工作机制。各乡镇建立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施工现场管理,由专人负责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
二是严格建设报批。将经济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审批纳入行政服务前置审批范畴,城建规划部门加强建设规划审批程序和施工现场管理。对可能埋藏文物的建设项目,文物部门提前介入勘探,基础开挖现场由文物管理部门派员监测。县城建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有文物管理部门意见,且建设施工单位要签定“文物保护协议”。
三是狠抓宣传引导。将文物保护宣传纳入灾后重建有关政策的统一宣传工作之中,通过广播电视、政府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在施工工地张贴文物保护宣传标语和举报电话,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不断增强市民群众自我文物保护意识。
四是强化执法协作。文化、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开展文物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将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较大遗址保护与环境治理作为执法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迅速进行查纠。严查破坏文物的案件,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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