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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一)保留行政许可项目
1、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
根据《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或者从事其它教务活动时,应当报经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跨市、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时,应报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受理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已批准开放宗教场所的具有教职证及其它相关证件的人员,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场所(必须是批准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规模、起止时间、主持宗教活动的具体内容及教职人员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给予的书面答复。
2、举办跨县(市、区)宗教活动
根据《陕西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举办跨县(市、区)的宗教活动,应当报经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跨(市、区)或者跨教区的宗教活动,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跨县(市、区)举办宗教活动的时间、地点(必须是批准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名称、规模和活动内容。同时提交教职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及县(区)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给予的书面答复。
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受理条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有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签字同意批准设立的书面报告;(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的说明;(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5)有必要的资金;(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受理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有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审查同意的书面报告;(2)宗教活动场所内改扩建或新建土地审批手续及改扩建和新建房屋用途;(3)提供举办陈列、展览、样本和拍摄电影电视片相关审批手续。
5、确定民族幼儿园或民族中小学
根据《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少数民族儿童,学生达到在校生总数30%以上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确定为民族幼儿园或者民族学校。高级中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少数民族班。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1)有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核准、确认的书面报告;(2)申请人提交申报民族学校、民族幼儿园的申请报告;(3)提供在校学生的人口总数和少数民族人口总数及少数民族成份证明、少数民族成份的学生人数达到在校人数的30%以上;(4)民族幼儿园和民族学校的负责人、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5)民族幼儿园和民族学校应当开展民族政策、民族团结和民族常识教育。
6、宗教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审核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3)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4)有合法的经济来源;(5)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6)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7)有所在地民宗(民政)局审查同意的书面材料。
7、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核
根据《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公民的民族成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逐级审查,报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受理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2)父母的民族成份证件(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3)经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证明;(4)所在地的县(区)级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经初步核实后,发给申请表。
(二)非行政许可项目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标志登记
根据《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清真食品经营实行“清真”标志挂牌制度,清真食品经营者,须经民族工作行政部门办理“清真”标志登记审核手续后,方可开业。
受理条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者是回族,有少数民族人员;(3)肉食业企业经营者,其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占总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清真食品不低于30%等相关说明材料;(4)制作流程按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5)有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管理制度和清真食品检查制度;(6)有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书面审查报告。
2、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
根据《关于陕西省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批准权限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接受一次性捐赠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地、市政府宗教局批准。
受理条件:申请人应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接受捐赠的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详实的写明被捐赠组织或个人的名称、身份、捐赠数量、捐赠目的、接受捐赠的用途,特别要明确表示只能接受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捐赠。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规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有书面申请书;(2)有教职证;(3)宗教团体推荐意见;(4)民主选举产生;(5)离任者提交财务等其它手续移交清单;(6)有县(区)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备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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