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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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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

 

郭峰 局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局办公室。

郭慧娥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民族宗教科,宗教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党支部工作。

部门职能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研究制定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3、调查研究全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情况及各种宗教情况,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4、指导民族聚居地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监督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事宜。
  5、分析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争取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与项目的实施、管理,做好民族地区扶贫事宜;指导、扶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规范、协调、落实国家对其帮扶、优惠政策;履行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能。
  6、组织少数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学习、培训等事宜;组织参加全省民族体育运动会等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7、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团结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8、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9、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同有关部门一道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10、指导宗教团体的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协调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联系事宜,指导宗教团体培养、教育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建设,同有关部门一道负责宗教团体换届的人事安排、审查及向宗教院校选送人员的政审工作。
  11、同政府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处理好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12、负责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科室职能

办公室

  负责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作好机关文秘、保密、党建、廉政、宣传、信息、档案、财务、后勤、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安全工作,处理机关各种政务、事务,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加强民族宗教干部培训;搞好调查研究,联系和团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及时掌握和反映民族宗教动态,规范宗教活动秩序,加强执法检查,搞好部门协作,妥善处置民族宗教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联系电话:2626869  电子邮箱:mzzjbgs@hanzhong.gov.cn

民族宗教科

  广泛宣传、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全市民族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依法管理和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各项工作;接待处理业务信访,协调指导县区民宗局处理场所、教职人员等矛盾问题;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审查、办理宗教场所开放,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考核取证工作;指导并检查宗教场所建立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指导县(区)民族宗教工作,及时掌握民族宗教动态,与有关部门协作查处并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资金项目考察、筛选、申报及项目实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调查,推动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依法管理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做好朝觐及民族成份更改等事务工作。 联系电话:2626869  电子邮箱:mzzjzjk@hanzhong.gov.cn

宗教团体管理办公室

  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抓好全市五大宗教团体组织建设;加强爱国宗教团体、爱国宗教界人士队伍建设和教育;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宗教团体的工作,密切联系宗教团体,掌握团体及主要负责人工作动态和情况,协调宗教团体内部管理及工作推动;及时沟通并向局机关汇报宗教团体工作情况,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对团体工作的要求,确保宗教领域的稳定。 电话:2626869 电子邮箱:mzzjttk@hanzhong.gov.cn
办公指南

办事指南

(一)保留行政许可项目

1、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

根据《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或者从事其它教务活动时,应当报经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跨市、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时,应报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受理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已批准开放宗教场所的具有教职证及其它相关证件的人员,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场所(必须是批准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规模、起止时间、主持宗教活动的具体内容及教职人员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给予的书面答复。

2、举办跨县(市、区)宗教活动

根据《陕西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举办跨县(市、区)的宗教活动,应当报经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举办跨(市、区)或者跨教区的宗教活动,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跨县(市、区)举办宗教活动的时间、地点(必须是批准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名称、规模和活动内容。同时提交教职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及县(区)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给予的书面答复。

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受理条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有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签字同意批准设立的书面报告;(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的说明;(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5)有必要的资金;(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受理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有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审查同意的书面报告;(2)宗教活动场所内改扩建或新建土地审批手续及改扩建和新建房屋用途;(3)提供举办陈列、展览、样本和拍摄电影电视片相关审批手续。

5、确定民族幼儿园或民族中小学

根据《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少数民族儿童,学生达到在校生总数30%以上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确定为民族幼儿园或者民族学校。高级中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少数民族班。

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1)有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核准、确认的书面报告;(2)申请人提交申报民族学校、民族幼儿园的申请报告;(3)提供在校学生的人口总数和少数民族人口总数及少数民族成份证明、少数民族成份的学生人数达到在校人数的30%以上;(4)民族幼儿园和民族学校的负责人、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担任;(5)民族幼儿园和民族学校应当开展民族政策、民族团结和民族常识教育。

6、宗教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审核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3)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4)有合法的经济来源;(5)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6)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7)有所在地民宗(民政)局审查同意的书面材料。

7、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核

根据《陕西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公民的民族成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逐级审查,报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受理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书;(2)父母的民族成份证件(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3)经本人所在单位或学校人事部门、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证明;(4)所在地的县(区)级民族工作部门申报,经初步核实后,发给申请表。

 

(二)非行政许可项目

1、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标志登记

根据《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清真食品经营实行“清真”标志挂牌制度,清真食品经营者,须经民族工作行政部门办理“清真”标志登记审核手续后,方可开业。

受理条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者是回族,有少数民族人员;(3)肉食业企业经营者,其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占总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清真食品不低于30%等相关说明材料;(4)制作流程按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5)有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管理制度和清真食品检查制度;(6)有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宗(民政)局书面审查报告。

2、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

根据《关于陕西省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批准权限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接受一次性捐赠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地、市政府宗教局批准。

受理条件:申请人应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接受捐赠的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详实的写明被捐赠组织或个人的名称、身份、捐赠数量、捐赠目的、接受捐赠的用途,特别要明确表示只能接受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捐赠。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规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有书面申请书;(2)有教职证;(3)宗教团体推荐意见;(4)民主选举产生;(5)离任者提交财务等其它手续移交清单;(6)有县(区)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备案的复函。

 

其  它

单位联系方式

电话:0916-2626869     传真:0916-2626869

地址:汉中市民主街43号市政府1号楼5

邮编:723001

Emailhzmzzjj@163.com
   网站:http://mzzj.hanzhong.gov.cn

 

相关表册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表

2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表B

3个人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

4汉中市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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