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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2、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3、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4、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6、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普查中心、计算中心; 7、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8、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