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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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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

丁  毅         司法局局长
丁继彦         司法局副局长
孙继明         司法局副局长
翟建军         司法局纪检组长
赵利章         司法局调研员
程建山         司法局副调研员

部门职能
汉中市司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司法行政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
2、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制宣传及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地方、行政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3、管理全市公证、律师工作,监督指导其业务活动。
4、管理和指导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民调解工作、148专线电话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学教育和法律函授工作。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6、管理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7、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8、负责司法行政方面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清理、汇编工作,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应诉、申诉等工作。
9、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仲裁登记工作。
10、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全市司法统一考试工作。
11、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12、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室职能

办公室

负责组织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和工作部署的检查考核,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协助局领导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工作;调查研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交流信息;负责机关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财物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管理;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等装备。电话:2626573  邮箱:sf.hanzhong@hanzhong.gov.cn

政工科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建设,培训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警务、评授警衔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晋升、聘任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考试工作;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承办机构编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人事和领导班子的考察、培养、选拔、任免等具体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建议;负责干部统计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和协调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纪检监察方面的具体工作。电话:2626140  邮箱:sfjzgk@hanzhong.gov.cn

法制宣传科

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执法情况调查研究;参与执法监督检查。
电话:2626484  邮箱:yfzsb@hanzhong.gov.cn

法规教育科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和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草拟和司法志编篆;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案件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法学教育、各类法律培训及法律函授工作;负责组织对律师、公证、乡镇司法助理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和业务指导工作。电话:2626257  邮箱:sfjgjyk@hanzhong.gov.cn

公证律师管理科

指导、管理全市公证工作;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涉外公证员队伍;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管理律师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业务工作;指导、管理、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审查法律援助对象,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电话:2626074  邮箱:sfjgzk@hanzhong.gov.cn

基层管理科

(两劳帮教办公室)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所及厂矿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协调“148”法律服务工作。电话:2626453  邮箱:sfjck@hanzhong.gov.cn
其  它

直 属 机 构 

    1、汉中市公证处 

  汉中市公证处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办理了大量的经济和民事公证,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汉中法制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汉中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热诚为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处的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帮助和监督。
   
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2、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 

  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是20039月经市编办批准成立、财政全额拨款、直属汉中市司法局领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政府公职律师。中心于20039月运作以来,已为640多位市民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服务。
  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 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 受理法律援助的咨询、申请及资格审查等业务;
  (三) 直接承办并组织执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单位联系方式:2626573

办理公证的程序:
       
为了使当事人明了办理公证的程序,遵守有关规定,并协助和监督公证处办证活动,提高办证质量和办事效率,制订本程序。
  一、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申请事项均可受理。
  二、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填空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四、公民、法人申请公证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受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6.境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等)需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或机构证明,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
  五、当事人应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实事求是地陈述申办公证理由及事实经过,对谈话笔录认真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
  六、公证人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事实不清需要调查的,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和方便。
  七、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
  八、公证处办理的各类公证事务,一般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十天内办结。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廷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延期的原因由公证人员告知当事人。
  九、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由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由公证处代收认证费。
  十、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十一、欢迎当事人对公证工作给予监督

法律援助的程序 :
  第十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一)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 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明及证据材料;
  (四)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十个工作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送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或者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 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放弃申请:
  (一)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者不能按照要求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二) 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服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指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同时书面 通知受援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免收费用。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 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事项办结报告,并附办结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由法律援助机构验收存档。结案报告验收后,需要向法律援助人员付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法律援助专项业务经费中及时给付。

    网站地址:http://sf.hanzho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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