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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属 机 构
1、汉中市公证处
汉中市公证处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办理了大量的经济和民事公证,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汉中法制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汉中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热诚为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处的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帮助和监督。 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2、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
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是2003年9月经市编办批准成立、财政全额拨款、直属汉中市司法局领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政府公职律师。中心于2003年9月运作以来,已为640多位市民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服务。 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 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 受理法律援助的咨询、申请及资格审查等业务; (三) 直接承办并组织执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单位联系方式:2626573
办理公证的程序: 为了使当事人明了办理公证的程序,遵守有关规定,并协助和监督公证处办证活动,提高办证质量和办事效率,制订本程序。 一、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申请事项均可受理。 二、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填空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四、公民、法人申请公证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受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6.境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等)需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或机构证明,或当事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 五、当事人应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实事求是地陈述申办公证理由及事实经过,对谈话笔录认真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 六、公证人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事实不清需要调查的,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和方便。 七、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 八、公证处办理的各类公证事务,一般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调查核实的公证事项十天内办结。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廷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延期的原因由公证人员告知当事人。 九、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由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由公证处代收认证费。 十、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十一、欢迎当事人对公证工作给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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