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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间组织管理审批程序
1、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提交的文件: (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
3、审批时限: (1)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成立申请等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2)需要变更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3)注销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二) 优抚政务公开内容 1、追认革命烈士的程序 (1)、牺牲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向所在地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2)、县区民政局的调查报告和《追认革命烈士呈批表》,并附下列材料【1】牺牲者生前知情者(2至3人)证明;【2】有关档案记载、历史佐证;【3】当地群众座谈会记录;【4】牺牲者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追烈专题报告;【5】建国后牺牲人员还需收集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3)、县区政府向市政府书面请示;(4)、市民政局审核(时间30天)后,向市政府书面报告;(5)、市政府正式向省政府书面请示(附有关材料)。 2、评定、调整、恢复伤残等级审核程序: (1)伤残人员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2)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知情人证明。补评残还需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伤残档案记载、原始病历);(3)所在县区民政局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检查,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4)县区民政局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调整伤残等级呈批表》和伤残证件,报市民政局审核;(5)市民政局审核(时间180天),呈报省民政厅审批。 3、换发、补办伤残证件审核程序: (1)伤残人员向所在县区民政局申请,提供伤残评定审批表、医务证明书;(2)县区民政局审查后填写《革命伤残军人退役换证登记表》或《补办伤残证件审批表》以及伤残证件,报市民政局审核;(3)市民政局审核,30日内呈报省民政厅审批。
(三)退役士兵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流程图:(1)报到办理落户粮油关系;(2)成立临时党、团支部;(3)岗前培训;(4)组织安置、落实工作单位;(5)办理行政组织关系 移交档案;(6)到新单位上班;(7)领取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廉价租房的审核
1、享受廉价租房的条件: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 2、审核程序: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核查、市民政局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并办理廉价租房手续。 3、审核时限:5天。
(五)申办福利企业 1、筹办单位负责人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报表》两份。2、筹办单位将填好的《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报表》送至所在地县区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企业章程》、《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企业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工商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市民政局,并由市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市民政局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审批。3、新办企业接到省民政厅等部门的批文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60日内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验收。4、新办福利企业经民政、国税、地税部门逐级检查验收后,由市民政局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后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六)申请低保程序 1、低保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书,(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3)户主及家庭成员职业状况和收入情况证明,(4)其他所需相关证明;2、社区居委会初审,进行集体评议,评议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核实,并公示申请对象;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采取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申请对象填写“申请审批表”报县(区)民政局审批;4、县(区)民政局以入户调查、实地走访、接受举报等方式进行进一步审核,审核结束后书面审查申请书、审批表及所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予以批准;5、发给申请对象低保证件,兑现低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