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在国家计划指标控制下,强化建设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汉中市境内以土地置换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法人和农村居民个人,均适应于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置换包括将原有闲置建设用地或未利用的土地开垦为耕地后置换(开垦置换)和对闲置建设用地盘活后置换(盘活置换)两种形式。 (一)开垦置换是指对原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而闲置的土地或未利用的土地,将其开垦或整理为耕地,并经市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下达折抵建设用地指标,重新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二)盘活置换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对其闲置的建设用地,通过政府的土地市场,转让给具有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在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指标确认后重新选址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开垦置换中开垦或整理的责任人,可以是原建设用地使用单位,可以是县、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某一具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开垦置换中开垦或整理的责任人,新取得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开垦责任人与建设用地法人双方可协调互换。 第六条 折抵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折抵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开垦成耕地数量的60%。 第七条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时,要坚持标准,从地面平整程度、水利灌溉保证率、开垦耕地的质量等方面与新拟占耕地进行比较,保证开垦或整理为耕地的土地质量相当。 第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基层学校、小型加工厂、农村居民个人,在取得非农业建设计划指标的前提下,优先就近购买建设用地。 第九条 鼓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而闲置土地的单位,以整体或分块转让方式进行土地盘活置换。 第十条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要依据原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对拟盘活置换的建设用地进行价格评估,做为该宗地置换中的价格参考。 第十一条 盘活置换土地的受让方,其出资价格可因用地性质的不同而异。不论原建设用地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等非经营性用地,实行土地划拨方式;农村居民个人实行土地价格补偿。 第十二条 盘活置换时所形成的土地管理费按正常费用的80%执行。土地置换不受村、乡、县行政界限制,开垦区域与新占位置以不超过全市范围为准。 第十三条 置换土地后,用地单位在新址征用土地时,视其置换地情况。可全部或部分免去各级政府规定应交纳的税、费、金。只负担对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 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凡对以上地置换方式而进入城市、城镇、集镇的建设单位要全额免去城市(镇)建设配套费。 第十五条 土地置换中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市内相互流动。县区困土地置换产生的建设指标在全市指标平衡的前提下,留各县使用。 第十六条 土地置换工作由市土地局组织实施,负责办理指标确认和指标有偿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土地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2OOO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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