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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10-29

汉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财办社〔2002〕 12号)

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汉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好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财政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汉中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及运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筹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前 , 向财政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计划。
    从2002年起,市本级财政按照市本级可安排财力的2%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县区财政要按县区可安排财力的1%安排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严禁虚列假报或只列不支。
    第五条 市财政对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安排,按照各县区财政努力程度、低保工作成效、资金缺口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分配下达。
    第六条 各县区要按规定、按比例足额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凡县区财政资金安排不到位的,市财政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同时将通过扣减县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办法强制落实。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专户”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支付手续,确保低保金的安全完整。
    第八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季拨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政专户”。县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居民保障金专户,接受财政拨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办理相应的资金支付。
    第九条 各县区民政局每月下旬应向县财政局报送下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并附发放名单,列清发放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以确保发放。
    第十条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跟踪反馈制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发放保障金并及时掌握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于本月末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当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月报表,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务必于每月末将低保金的落实、分配、拨付、使用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侵占、挪用及虚报冒领低保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汉财发(1998)4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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