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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10-29

汉中市物价局转发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汉市价发[2007]19号

各县区物价局、市管游览参观点: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15号)转发给你们,并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执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按全省统一时间执行,即:淡季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旺季3月1日至11月底。各景点必须印制淡旺季门票,未印制的景点尽快在市物价局办理门票印制监制手续。
  二、切实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特殊群体的减免政策,对现役军人、残疾人、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儿童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对6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老年人和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生集体参观的实行免票。
    三、各县区物价局及市管景点应在2月底前将2006年度《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游览参观点单位资料收集登记表》上报市物价局。
    四、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调价期限和调价幅度规定执行,汉中市管和县管景点门票价格目前均未超过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并以旺季票价为准。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7〕1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管游览参观点: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游览参观点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门票价格的,应从严审批。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要从低制定门票价格,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利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的规定,不得违规调整门票价格,更不得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为积极推进全省游览参观点执行淡旺季门票浮动价格,规范淡旺季门票价格管理,全省游览参观点淡旺季门票价格执行时间统一为:淡季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旺季3月1日至11月底。

  二、切实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特殊群体的减免政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除秦兵马俑博物馆、华山、华清池等三家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外,全省所有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残疾人、儿童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对6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老年人和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的实行免票。秦兵马俑博物馆、华山、华清池等三家游览参观点要按规定向陕西驻军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门票。

  三、认真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所有游览参观点要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146号)要求,在每年1月底前向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年度《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游览参观点单位资料收集登记表》;各设区市物价局要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各地游览参观点情况汇总后上报省物价局。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几年,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大幅度提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实现游览参观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现就进一步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大多具有弘扬民族精神、继承历史文化、提供休闲娱乐等公益性的功能,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应充分考虑群众的消费水平,以维持游览参观点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为主,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利益,更不能以门票收入补贴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支出。对确需重点保护的游览参观点可限制游客数量。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游览参观点,要结合政府财政拨款情况从低制定门票价格或免费。对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要尽可能免费鼓励公众参观。
     二、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 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 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 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各游览参观点不得通过提高门票价格,大幅度增加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三、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不得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将普通门票和特殊门票或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
     四、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政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五、完善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依据《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主要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按要求上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定期对各地门票价格及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对一些地区门票价格过高、社会反响强烈的,我委将依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进行干预或建议地方政府纠正。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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