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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汉政办发〔200863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5·12”汶川特大地震波及我市全境,给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救灾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已安排和捐赠了大量救灾款物,确保了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管好用好救灾款物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灾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必须对此高度重视。为切实把有限的救灾款物用到最需要救助的灾民身上,确保救灾款物的使用安全和效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救灾款物使用原则和范围。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救灾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项目管理使用救灾款物。救灾资金的拨付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下拨。省市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重点保证重灾区的基本生活,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对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转移的受灾群众安置,主要依靠动员其投亲靠友、借住房屋、搭建帐篷和简易房屋等方式解决住宿问题。目前,省、市调拨的救灾帐篷,应全部用于解决因灾倒塌房屋特重灾民的住宿困难。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面临的临时性居住困难,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解决。

二、及时足额安排发放救灾款物。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的“绿色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受灾群众,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救灾资金。省、市下拨灾区的救灾应急资金,各县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属于恢复重建资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物资要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发放,坚决杜绝失窃、霉变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基层救灾款物发放工作程序,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救灾款物发放办法,在救灾款物的发放过程中要建立灾民救助卡和救灾款物发放台账、花名册,认真履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等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发到每一个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灾民收取包括运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救灾物资的采购、质量检验、发放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切实规范救灾捐赠活动。救灾捐赠工作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只能在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组织捐赠活动。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外,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组织募捐的部门和团体,在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时,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专人负责,建立公示制度,严禁克扣挪用。除定向捐赠的款物外,接收到的捐款应及时交本级民政部门,接收到的捐赠物资应妥善保存,专人管理。救灾捐赠资金要与政府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原则上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倒房重建补助。

四、严格执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报告制度,省市下拨的救灾款物,各县区要在分配当日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报告分配方案,凡在收到款物后15日内不报告的,视为款物没有安排使用,市上将在下次安排时予以扣减。此次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阶段的救灾款物分配使用和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在每天1600前将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的拨付进度和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接收情况统一报市民政局,对未按时报告的,市上将予以通报。

五、认真开展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对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救灾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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