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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005-12-10 www.hanzhong.gov.cn  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法规政策依据: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因病退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受理范围:

(一)本市辖区内中、省、市、县(区)属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已医疗终结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有关部门委托的鉴定。

三、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本人书面申请;相关病历资料;单位劳动鉴定组织对个人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的意见。

四、鉴定程序:

(一)市劳鉴办对单位提供的个人病、伤资料进行审查;

(二)病历资料真实齐全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病(伤)检查;

(三)提交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将鉴定结果通知职工所在单位。

五、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9号文)执行。

六、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

七、承办科室、电话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保险科)

联系电话:262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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