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政策依据: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因病退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受理范围:
(一)本市辖区内中、省、市、县(区)属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已医疗终结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有关部门委托的鉴定。
三、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本人书面申请;相关病历资料;单位劳动鉴定组织对个人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的意见。
四、鉴定程序:
(一)市劳鉴办对单位提供的个人病、伤资料进行审查;
(二)病历资料真实齐全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病(伤)检查;
(三)提交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将鉴定结果通知职工所在单位。
五、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9号文)执行。
六、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
七、承办科室、电话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保险科)
联系电话:262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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