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十一条;
不收费
无数量限制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按照《关于下发<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94]体群字15号)精神,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1、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3、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4、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1、本人的申请书; 2、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4、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916-2217457)。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七个工作日。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科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及本处室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五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群众体育科初审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投诉电话:0916-2219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