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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许可。

设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收费依据:依据陕价涉发(93)51号文件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1、开业登记20元/户;2、换发营业执照20元/户;3、变更10元/户;4、补发营业执

照10元/户;5、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3.00元/本。

  程序:一、受理
  1、条件: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A、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B、申请人身份证明;
  C、经营场所证明;
  D、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A、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B、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C、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D、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

批准文件。
  (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A、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B、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工作岗位的责任人:各辖区工商所注册大厅受理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

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

部材料。
  5、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及程序要求进行书面审查。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注册大厅初审员已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岗位责任人:各辖区工商所分管所长。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签发合格的证照。
  2、本岗位责任人:各辖区工商所制证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合法许可证照,要保证许可证照核发质量

,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4、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证照送达许可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各辖区工商所注册大厅受理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照送达行政

许可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各辖区工商所档案管理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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