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祥细说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做好内部管理,保障安全播出的有关办法和措施。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播出技术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传输形式、设备数量和型号,以及播出视频点播节目的内容和节目来源。 (三)工作人员的数量、职务和职称;开办、维护的资金数额;制作、办公场所的大小;设备购置、安装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省、市、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五)《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六)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测信号的监控方案。 3、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4、本岗位的责任人:市广电局许可受理人员。 5、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条件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6、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书面审查、现场勘察)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核。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需现场勘察则在现场勘察后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岗位责任人:市广电局事业科审批人员。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上报: 1、工作标准:按规定拟定上报文件。 2、本岗位责任人:市广电局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要求拟定上报审核意见文件和相应附件材料,上报省广电部门。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省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市广电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将许可证送达到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市广电局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审核全过程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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