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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持枪证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第七条,《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程序:一、受理
1、条件:符合公务用枪配备范围,经本人申请,所属单位签署同意意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1寸照片三张,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并发公务用枪持枪证。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3、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对申办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2、本岗位责任人: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作出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或不予许可决定
 5、办理时限:10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制发文书完整、准确、有效,留有归档审批文件齐全、规范。
2、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许可文书制作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核发许可证。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许可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按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时限将公务用枪持枪证送达申请人。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档案
2、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及时将审批文件收集齐备,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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