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第二十七条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受理条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书面申请人; (2)有教职证; (3)宗教团体推荐意见; (4)民主选举产生; (5)离任者提交财务等其它手续移交清单。 (6)有县(区)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备案的复函。 2、工作标准:申请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职责权限:受理人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受理条件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知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4、受理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许可办受理人员。 5、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备案 1、工作标准:及时公正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作业准予或不预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核发备案通知。 3、岗位责任人:市民族宗教局事务局许可办负责审批人员。 4、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备案通知送达相对人。 2、岗位职责权限: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备案通知送达到相对人手中。 3、送达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档案管理人员。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职责权限:对受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3、归档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档案管理人员。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