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部、民政部颁布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不收费
一、受理
1、条件:
⑴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⑵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①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②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③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④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⑤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⑥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⑦从事艺术品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⑧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⑨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⑩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⑶申请人开办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立申请书;②场所使用权证明;③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④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⑤章程草案及预内设机构;⑥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⑦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⑧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有关安全治安消防、接待人员、财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⑨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各项目参照文化市场、互联网、文物、新闻出版、科技、教育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文件材料。
2、工作标准:严格按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许可程序,同填写文化类《申请表》、《审批表》,必须提交的齐全材料,所从事项目达到的条件进行受理、审核、核准,下发有关规范的批复文件。
3、本岗位的责任人: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受理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学习《著作权法》、《文物法》、《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同时可前往民政部门咨询有关具体要求;②按规定提供真实、全面、详实的文化类非企业(非经营)性的有关书面材料申请;③审查并现场勘察场所是否取得合法房屋产权交易许可材料,及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条件;④注册资金或服务、展用、非企业性经营所需的凭证证明材料(县级3万元、市级10万元)等。
5、受理实行法定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可当场告知补齐的全部材料。
6、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核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许可办理的程序要求等标准,对材料、场所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同时可征求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依法做出准确的核准意见。
2、本岗位的责任人: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审批负责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书面审查有关材料,现场勘察后,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法定不批准的非企业类的、或经营性的方式、内容以及存在其他疑点问题的申请,应及时调查,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注明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2)根据对受理工作情况的审核,对申请人要求的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审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保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完备与准确。
4、呈报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领导把关审定。
5、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核发许可文件
1、工作标准:按规定核发分别由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签章的许可文件。
2、本岗位的责任人: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审批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已审核的申请表、规范文书形式等,确定非企业经营性质,制发批复文件;若发现实际按市场在经营、在收费等现象,即应提出纠正;依据《许可法》及有关规定抄告有关部门,并责令纠正经营性活动,或收回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的批复文件。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通知送达许可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将许可文件通知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2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工作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暂归入《汉中市文化新闻出版经营单位档案资料》类中。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标准》许可核发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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