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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连锁业务审核

    《出版管理条例》36条,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条

不收费

一、受理
1、条件: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②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③注册资本(有法定效力的评估验资报告)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④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⑤有与连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⑥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⑦有公安消防、房管机构房
屋安全使用的证明材料;⑧《申请书》、《审批表》等材料。
2、工作标准:指导申请人认真学习该项许可严格的法规条件规定,填写有关《申请书》、《审批表》提供所具备条件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材料等,连锁总部的证件复印件及申请材料等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的责任人: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的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学习《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签订有关《责任书》等;进行必要的询问,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应审查所实施的直管连锁经营场所是否合乎要求,制度是否健全,经营内容物品是否符合法规管理规定。
5、受理并向省级报审:市级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由省级说明理由。
6、市级受理实行法定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申请书》、《审批表》不符合《规定》和省局要求的,应当告知材料申请人按规定需补办的全部材料。
7、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仅市级办理时间)。
二、审核
1、工作标准:依据法规条款规定,对经营场所、经营方式、连锁进货渠道等,按申请材料呈述及有关承诺核查,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作出批准与否或上报省局的决定。
2、本岗位的责任人: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审批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受理的申请材料,对法定不健全的连锁方式或经营内容以及存在其他疑点问题的申请,应及时调查,书电询省局有关许可部门,并注明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2)根据对受理工作情况的审核,对申请人要求申请作出批准与否或上报的决定,对不予上报的,应通知申请人、受理机关和有关单位。
(3)审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报省级审核的报告材料等工作,保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完备与准确。
4、呈报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领导把关审定。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仅市级审核时间)。
三、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省级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将省级下发的批复材料及许可决定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3个工作日(接到省局批复文件后)。
四、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文化文物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连锁业务审核》上报及核发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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