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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税收减免的审批
设定依据:《关于下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通用);
(2)营业执照副本(通用);
(3)税务登记证副本(通用);
(4)《再就业优惠证》(通用);
(5)《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适用);
(7)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减免税适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用)。
2、工作标准: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3、本岗位的责任人:各级地税机关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其补正;对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不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书面审查、实地核实)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法定条件、标准执行,审核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本岗位的责任人:市、县级地税局减免税审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实地核实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提出意见提交局涉税审批事项委员会,根据会议记录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减免的决定。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减免税决定送达纳税人。
2、本岗位的责任人:各级地税机关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送达纳税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本岗位的责任人:各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审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减免税审批全过程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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