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4、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5、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但因求助者进站登记时隐瞒个人健康情况,导致在站受助期间病情加重延误治疗的,救助管理站不承担相关的救治责任。
二、救助人员范围: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指受助者在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时身无分文,又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解决食宿。
2、无亲友投靠。指求助者在求助地无法定的负有抚养、瞻仰、扶养、监护义务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
3、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5、对因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的求助人,6周岁以下单独成行或6-12周岁讲不清家庭详细地址和亲属联系方式的儿童,可先于救助入站,再落实专人逐步查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救助:
1、不具备《细则》规定的救助情形的人员;
2、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
3、求助人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的;
4、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四、救助期限:
根据受助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期限,救助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天,因患病或无法查清家庭地址和家在边远严寒地区等特殊情况需延长救助期限的,经报上级批准,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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