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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
收费依据:汉市价发〔2002〕128
程序: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办理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批准的变更文件;
 (5)法定代表人或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6)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7)房屋平面图、墙界表(由测绘部门出具);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许可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审核受理工作情况,核验证件,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2、本岗位责任人: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中不实或有疑点问题,应有针对性的调查落实,并注明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根据对受理工作情况的审核,对申请单位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制作《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并依照收费标准计价。
2、本岗位责任人: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2、本岗位责任人: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业务收费计价单开具发票收取登记费和工本费,许可受理人员依据收费发票及收件收据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许可归档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存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证书审核全过程形成的材料收集整理,形成产籍档案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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