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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接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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