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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局长令

  不收费

  本行政区域内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的单位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2、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划;
  4、有5名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5、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验资证明材料2份;
  ②管理人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工作简历各2份;
  ③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各2份;
  ④专兼职教师的学历证明原件,附复印件2份;
  ⑤教学及生活设施房产证明2份。
  2、本岗位责任人:陈晓康;
  3、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国家局第20号令的要求,认真逐项审查;
  4、工作标准:按照国家局第20号令的要求,审查记录清晰、结论准确无误。
  5、时限:即时

  二、审核上报(实地考察)
  1、实地考察:由局分管领导带本岗位责任人员在许可时限内实地考察,核实情况,结论准确无误。
  2、局务会研究确定后上报省安监局。
  3、本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分为初审,上报省局。

  三、告知
对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答复补充;对实地考察后认为与材料不符合的经局务会研究后电话告知或专程当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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