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公司名称和住所; (3)公司经营范围; (4)公司注册资本; (5)公司法定代表人; (6)公司章程; (7)其他。 2、工作标准: 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 汉中市经济委员会(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人员应当面查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予以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纠正(补报)的全部内容。 (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批标准执行,提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作出准予不准的决定。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有效地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3、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档案。 2、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职责权限:对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编号:2 项目名称:涉及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损失处理审核 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人(单位)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须提交以下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引入公示制度,接受职工监督); (5)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2、工作标准: 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 汉中市经济委员会(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人员应当面查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予以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纠正(补报)的全部内容。 (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批标准执行,提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作出准予不准的决定。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有效地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4、送达时限:5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档案。 2、归档岗位:汉中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职责权限:对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编号:3 项目名称: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其他有关材料。 2、工作标准: 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 汉中市经济委员会(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人员应当面查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予以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纠正(补报)的全部内容。 (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批标准执行,提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作出准予不准的决定。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有效地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3、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档案。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职责权限:对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送达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编号:4 项目名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设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2、工作标准: 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 汉中市经济委员会(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人员应当面查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予以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纠正(补报)的全部内容。 (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批标准执行,提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作出准予不准的决定。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有效地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3、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档案。 2、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编号:5 项目名称:企业国有产权占有、变动、年检、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资委国资产权(2004)315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人(单位)须按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年检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企业年度检查的内容: (1)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2)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工作标准: 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 汉中市经济委员会(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人员应当面查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予以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纠正(补报)的全部内容。 (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批标准执行,提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作出准予不准的决定。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审核后发给产权登记证。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制证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产权登记证,要保证产权登记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换发。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有效地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3、职责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档案。 2、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职责及权限:对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编号:6 项目名称:企业国有产权界定、授权经营核准 设定依据:国家国资局1993年11月21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国资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1992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2)第50号《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人(单位)发生产权界定,授权经营核准须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权界定提交下列材料: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6)其他。 (二)授权经营核准提交以下材料: (1)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试点方案,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报送核心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抄送有关紧密层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 试点方案的内容包括: A、核心企业基本情况,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数额、分布、结构,并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B、要求授权经营的理由,实现资产联结的具体途径和形式;与有关紧密层企业及其上级单位协商的情况和结果; C、企业集团内部的资产经营方式; D、统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方案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 E、其他有关事项。 2、工作标准: 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 汉中市经济委员会(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人员应当面查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予以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纠正(补报)的全部内容。 (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批标准执行,提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作出准予不准的决定。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有效地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3、职责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职责及权限:对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编号:7 项目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设定依据:财政部2000年5月19日财管字(2000)20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程序: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4)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5)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6)受让方在国资部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7)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人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8)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工作标准: 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 汉中市经济委员会(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人员应当面查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予以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纠正(补报)的全部内容。 (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批标准执行,提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作出准予不准的决定。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有效地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3、职责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职责及权限:对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编号:8 项目名称:国有资产划转等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核 设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8月29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程序: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2)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协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有关文件。 2、工作标准: 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 汉中市经济委员会(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人员应当面查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予以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纠正(补报)的全部内容。 (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批标准执行,提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作出准予不准的决定。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有效地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3、职责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职责及权限:对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编号:9 项目名称: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事项核准 设定依据:财政部2000年4月6日财管字(2000)116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程序:一、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2)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家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6)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7)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的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9)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10)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11)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工作标准: 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岗位责任人: 汉中市经济委员会(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人员应当面查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予以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单位)需要纠正(补报)的全部内容。 (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单,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审批标准执行,提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意见。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作出准予不准的决定。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有效地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2、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3、职责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经委(国资委)国资科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职责及权限:对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要求具体确定。
项目编号:10 项目名称: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及年薪收入水平审核 设定依据:《陕西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陕劳发[1996]389号)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范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收入可比照执行。 2、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年度各项任务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2)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决算 3、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4、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5、岗位责任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查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审批程序:经经委主管科室对企业经营者实绩进行考核后,送国资部门确认指标完成情况,并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批准; 2、应遵循的原则: (1)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3)坚持配套改革的原则; (4)经营者年薪收入要先考核,后兑现。 3、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1)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2)年薪收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本地区及企业职工综合年平均工资水平区别确定; (3)经营者风险收入以基本收入为基数,依据完成的综合经济效益增长率相对应的风险系数乘以基本收入确定; (4)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出现负增长,每负增长1%,扣经营者基本收入的2%。扣至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止; (5)经营者年薪收入应控制在职工综合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 4、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和兑现支付:经委主管科室全面考核年度各项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决算作为确定应兑现年薪收入水平依据。年终统一结算支付。 5、工作标准:审批受理工作情况,对报批资料数据及时进行核实,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6、本岗位的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组织人事处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7、岗位职责及权限:将报批的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经书面审查作出准予不准的决定。 8、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单位)。 2、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组织人事处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整理归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办理。
项目编号:11 项目名称: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审核 设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规定。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范围:经委所属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2、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上年度工资总额使 用手册; (2)上年度“劳动情况”统计年报表; (3)“工效挂钩”、“两低于”、“工资总额包干”,企业应同时提供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批件。 3、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4、本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5、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查看申请人(单位)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工作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和上年度使用状况,依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2、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组织人事处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政策规定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已审核的数额及时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签章,再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签章手续。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有效地将有关资料审核。 2、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有效地送达企业。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组织人事处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整理归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证审批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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