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
依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取消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通知
〉的通知》(陕烟办字[2005]6号文),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不收费,烟草专卖许可
证镜框收费标准仍按照陕价费函[2004]6号文件执行,标准为每套10.00元。
一、受理 (一)条件:行政许可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申请。 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可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办理许可机关出具委托代理书面证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采用格式文本,各级烟草专卖许可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属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位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2)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属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1寸彩色照片2张。残疾人员、下岗职工、退伍军人及大专院校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 3、具备经营零售卷烟条件的证明材料。 (1)卷烟零售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房屋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工作标准: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审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烟草专卖局所辖十一县(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许可证受理人员。 (四)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人员按照上述条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
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
受理决定书,决定书中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资料不全,申请人当场可以补正
的,应当场补正,当场不能补正的,许可机关应在补正通知书中一次载明补正事项。 (五)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察) (一)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及应具备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做到坚持标准,审核全面,结论准确。 (二)本岗位的责任人:汉中市烟草专卖局所辖十一县(区)烟草专卖局分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同上),对经营地址依照卷烟零售户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核实(应派出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评审),根据情况研究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许可证。 (四)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场勘察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送达 (一)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二)本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烟草专卖局所辖十一县(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许可证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四)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一)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确保系统资料完整保存。 (二)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烟草专卖局所辖十一县(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许可证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调取查阅履行签字手续。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