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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及国务院部门规章《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不收费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煤炭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煤炭零售企业200万元以上,煤炭洗选加工企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照片;
  (五)企业章程;
  (六)固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七)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煤炭批发企业须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储煤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企业须自有储煤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
  (八)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九)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合格证明;
  (十)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煤炭零售企业出具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或出具与储备煤场地所在地有资质的质检单位签订的煤质检验协议均可);
  (十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十二)煤炭洗选加工经营企业须提供煤炭洗选加工场地的乡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认可的土地使用的证明;
  (十三)以上资料一式四份,须提供一份原件,三份复印件。复印件必须与原件相符,纸张规模统一为A4型。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的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行政许可统一窗口。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资料。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书面审查、现场勘察)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现场勘察后(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应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审,审查标准同上,并提交勘察报告)根据勘察报告作出准予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3、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国资委)重工科(煤炭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本岗位责任人:省煤炭工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作出准予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4、办理时限:19个工作日

  四、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签发合格的证照。
  2、本岗位责任人:省煤炭工业局制证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省煤炭工业局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限措施及时将许可证送达到许可相关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市经委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许可证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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