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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二十一条。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

  收费标准: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收取440元。

  程序:一、受理
  1、条件:
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XX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
  2、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公章复印无效);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需要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三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三份;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三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三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三份;
  (8)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三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4、本岗位的责任人:市质监局受理人员。
  5、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在20日内补正,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现场核查后(市质监局派出2-3名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标准为通则和细则规定,并作出核查结论),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要求对其产品抽样,并告知企业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企业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或经异议处理后,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岗位责任人:市质监局许可审核人员。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所需时限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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