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盐业条例》第十九条:食盐零售实行登记制度。
不收费
一、受理 1、条件: ①取得食品经营工商营业执照;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③位置较好,方便群众购买。 2、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4、本岗位的责任人:市盐务管理局许可受理人员。 5、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将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告其补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6、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批,审批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现场查看后,根据条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管理科。 4、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签发合格的证件。 2、本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管理科。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食盐专营零售证》,要保证证件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换发。 4、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管理科。 3、岗位职责:按工作标准规定,及时将登记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8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汉中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管理科。 3、岗位职责:将行政许可全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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