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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审办程序

    一、 申报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1、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提交经批准的三定方案;事业单位提交由机构编制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企业提交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交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其他单位提交由核准其注册或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以供验证。

  2、 单位公章(公章不便携带的,可将申报表带回加盖公章)。

  3、 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

  二、 资格审核,填写申报表。

  三、 开票、交费。

  四、 制作颁发代码证书。

  五、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后,持变更后的执照副本(批文、登记证)和原来代码证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代码证变更手续。

  六、 单位注销(撤销)持批准注册部门的注销手续在批准终止之日起10日内办理代码废置手续,并交回原代码证书。

  七、 每年1月至4月对上个年度11月30日前申领的代码证书集中进行代码证书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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