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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仲裁检查

一、办理条件:

  1.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要求检验;

  2. 有相应的检验依据;

  3. 不超越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可实施检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判决或决定的,不予受理)   

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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