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要求质量鉴定的;
2. 产品具备鉴定条件的;
3. 可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4. 不超越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可实施鉴定的。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判决或决定的,不予受理)
二、工作流程:
汉中市人民政府主办 汉中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建设维护 建议使用1024*768屏幕分辨率IE6.0以上浏览 E_mail:web@hanzhong.gov.cn Tel:09162626492 意见建议|网上投稿 陕ICP备06000935号 汉中网安:61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