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适用范围: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享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提交劳动合同,身份证等材料。 2、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3、工作标准:确保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规范,齐全,有效。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面见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审核材料,答复申请人能否受理。 5、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报批资料及时进行核实,作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意见。 2、岗位责任人: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工资科。 3、岗位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有关确定,审核报批材料,查验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工作。 4、时限:3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按规定时限将批准材料送达申请人。 2、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将审批材料送达申请相对人。 4、时限:1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档室。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整理归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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