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收费依据:不收费
程序:一、受理 1、申报条件: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④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⑤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④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⑤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④企业上年度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⑤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④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⑤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④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⑤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⑥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⑦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⑧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⑨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⑩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⑩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加工型企业认定: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①认定申请;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税务登记证副本;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⑦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⑧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⑨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认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的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需报送下列材料:①认定申请;②营业执照副本;③税务登记证副本;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⑤企业职工花名册;⑥企业与下岗企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⑦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⑧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⑨企业年销售额证明(现有的小企业实体需提供);⑩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工作标准: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认定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4、岗位职责权限:受理人员面见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核实申请人真实情况,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中有个别错误,属于可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予以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发给一次性告知单,告知应补办的全部材料。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和审批标准执行,作出文字清晰、结论准确的审批意见。 2、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3、岗位职责及权限:严格执行审核认定标准,审核申请材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认定与否的决定。 4、审核内容: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2)对新办商贸企业,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3)对现有服务型企业,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人员比例计算公式: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4)对现有商贸企业,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人员比例计算公式: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5)对经济实体,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人员比例计算公式: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6)对劳服企业,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明》;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7)对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二是核查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三是核查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以下。 5、时限:5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制作合格有效的认定证书。 2、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规定制作,确保证认定证书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 4、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认定证书送达许可相对人。 2、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将许可送达到申请人手中。 4、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室。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认定书核发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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