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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

不收费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代理业专用发票需提供交通部门的批准文件;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自开票人认定书。
2、工作标准: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3、本岗位的责任人:办税服务厅行政许可窗口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因告知其补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法定条件、标准执行,审核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本岗位的责任人:主管的县、区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管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领购发票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附表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后报主管的县、区税务机关做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2、本岗位的责任人:地税机关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2、本岗位的责任人:地税机关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需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审批全过程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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