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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初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2年省政府令79号)

  陕价费调发〔1998〕59号、 陕价费调发〔2002〕128号。

  1、收回旧证。由执法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旧证,并登记造册后交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再由市政府法制办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批后统一销毁。
  2、申领证件。由执法人员填写《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登记表》,分别载明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经本单位审核后汇总报本级政府法制办,本级政府法制办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初审。
  3、培训考试。经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初审后的合格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报省政府法制办确定资格培训、考试的地点,培训、考试工作按省政府法制办要求进行。
  4、申报发证。经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执法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将合格人员的有关资料录入数据库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批。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一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2张;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登记表》(应签署单位意见并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4)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受委托执法的还应提供《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的责任人:受理的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1)查验申领单位的执法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申领人员填写的基本情况是否规范、清楚;
  (3)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4)受理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将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录入计算机,并出具收取有关费用的发票,由申请人到指定银行交费;
受理实行法定当场更正制度。申请材料中有个别错误的,属于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

予以更正。受理实行法定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发给“一次性告知单”,告知应当补办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工作
  1、工作标准:审核受理工作情况,对有凝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意见。
  2、本岗位的责任人:负责初审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受理环节的工作情况。对受理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受理的申请材料,退回受理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应及时调查,并签注处理意见。
  (2)根据对受理工作情况的审核,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参加资格培训、考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3)组织培训。组织经初审后的合格人员进行短期培训并将培训考核成绩记入申领人员的档案。 
  (4)负责上报经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员数据库及有关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并将已核准的材料及数据库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批。 
  (5)查验申领办证人员或单位到银行缴费情况。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资格培训、考试时间)。

  三、制证
  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四、送达
  证件的领取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从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领回后发放给办证单位,也可以由办证单位直接到省政府法制办领取。

  五、归档
  1、岗位责任人:受理工作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照证件核发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全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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