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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设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7月15日)第六条;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八条(2000年11月5日)。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程序:一、受理
1、条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应图件。
⑵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⑶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⑷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⑸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工作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看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签署建议处理意见,报主管科长预审;然后送有关科室会审;会审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审定;同意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的,就书面通知评审小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评审小组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告示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示知补报的全部材料。
5、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备案
1、工作标准:积极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提出备案与否的建议意见,送主管科长预审;然后送相关科室会审;会审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审定签发。
2、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资源环境科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对备案工作情况的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办理备案手续、下达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应书面通知评审组和矿权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制作备案证明
1、工作标准:按规定印制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环境科负责印制)。
2、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资源环境科负责证明制作的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制作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在市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后,凭局长签发的原件,加盖“矿产资源储量备案专用章”。
4、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2、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资源环境科受理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岗位责任人:资源环境科负责受理人。
2、工作标准:按照永久存档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全过程中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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