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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工登记指南

    一、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须持以下有效证件:


  1、行政、事业单位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招聘简章。


  2、 企业单位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招聘简章。


  3、外地用工单位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须出具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在本省招用员工的批件。


  二、 招聘简章应明示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录用条件、用工形式、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三、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工种的从业人员,应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并应在具备条件的应聘人员中录用。


  四、 用工单位须详实填写《用工登记表》。


  五、用人单位招用5人以上的,一般安排在省职介中心面试,并须按约定面试时间按时到场,在面试后确定的时间内通知求职者是否录取。用人单位明确录用的,应及时向职业介绍部递交《招聘结果反馈单》,并应依法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10内到本中心职业介绍部进行录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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