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中国消防工作的方针。为了有效地预防火灾,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都把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作为重要的工作。
(一)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各类建筑工程都必须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验收合格方可施工 、投入使用。
(二)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行监督管理。根据《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三)经常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各地消防机构除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巡视检查外,按照《消防法》规定,还把一些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专门的防火监督员,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知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为了保证各种建筑物内报警、喷水、防烟等系统设备的完好有效,消防部门已作出规定,实行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定期检测维修的制度,检测维修情况向消防机构备案。
(四)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内外消防产品应遵守消防产品市场的准入规则。即:凡已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已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已刊入国家机械工业局、公安部当年颁布的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和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已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的国内外消防产品均可在中国市场销售。承担市场准入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是四个国家级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即: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对有关人员开展培训考核。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消防工程公司、消防设备检测维修公司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消防考试、考核合格后才准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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