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救灾资金”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二是明确救灾资金使用原则。严格执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和省市确定补助标准、范围、用途等政策原则。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不有偿使用、不提取周转金和开支管理费用原则。
三是规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为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进一步明确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等行为属于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四是严格执行救灾资金审批拨付程序。由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灾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意见,各镇、乡、办事处将分配具体方案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救灾资金拨付到各镇、乡、办事处财政所设立的专户中,按照相关程序向灾民、灾户发放救灾款。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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