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一、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二、受案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中央直属、省属、市属、部队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应提交的材料
按照被诉人人数提交书面申诉书及相关证据。
四、办理程序
(一)仲裁办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审查申诉主体、事项、内容、时效等;
(二)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三)仲裁庭于开庭4日前,将注明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行依法居中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裁决,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双方。
(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延期30日结案。处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报经仲裁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中止审理,仲裁时效同时中止,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六)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在7日内完成。
五、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个别争议案件受理费:20元/案;集体争议案件受理费:4—9人30元/案,10人以上50元/案。案件处理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
六、承办科室、联系电话
法制仲裁科 电话:2626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