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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汉中市救助管理站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办事规程、服务机构、在线援助、结果公式等服务

一、 服务
1、实行24小时接待制,服务热情周到,言行文明礼貌。
2、对于仅需提供日间饮食,通讯服务的救助人员,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后,提供救助服务。
3、对于来站求助的人员,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初步检视其身体状况,认真记录。
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5、对于未成人,安排其进入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机构接受帮助;没有设置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参照《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提供帮助。
6、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7、对于吸毒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求助的境外人员,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入境非法,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外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9、对于护送来站求助的人员,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绝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10、对于到站求助人员,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径,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不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11、对于符合直接救助条件的人员,先办理入站手续,后查明情况,补充填写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12、对于协作救助入站的受助人员,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办理入站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13、对于跨地接送入站的受助人员,在核对受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人员《救助情况档案》。
14、对于医疗机构先予收治的重病人、精神病人,经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供救助服务,为其建立《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档案》。

二、入站
1、对于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2、为受助人员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3、为受助人员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4、登记、保管受助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5、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停留时间不应当超过36小时。

三、基本服务
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实行分餐制,基本生活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照顾未成人、老年人、少数民族受助人员和患病人员的特殊饮食需要。
3、餐具、饮具及时清洗、消毒。
4、按照性别、身心状况安排受助人员分别居住,单人单床;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
5、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救治工作程序,地级以上城市的救助管理站应当配制相应医疗设备及药品。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
6、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进行消毒。
7、组织受助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帮助受助人员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
8、帮助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
9对于需要接送返乡的,联系其亲属、单位,协商返乡事宜。
10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
11、为社会提供走失人员的查询及有关服务。
12妥善保管受助人员存放的物品。
13、对于协作救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在协作救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安排其尽快返乡。

四、特殊服务
1、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入厕等生话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2、对于机构内突发急重病症、出现精神病和行为异常的受助人员,及时联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3、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其他相应措施,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4、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参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情况》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5、对于带有不满6周岁幼儿一同接受救助的人员,为其照顾幼儿提供便利。
6、对于被隔离的受助人员,应当保障其基本生活正常,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自我伤害。
7、根据受助人员情况,提供健康、心里辅导、卫生保健知识、就业信息等方面服务。

五、离站
1、对于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个人基本情况档案》、《救助情况挡案》;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2、对于患病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应当在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办理离站手续;本人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经其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后办理离站手续。
3 、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返乡的饮食帮助;需要协作救助返乡的,途经的救助管理机构不得故意延长受助人员返乡时间和路程。
4、对于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由两名以上知情工作人员提供证明,并登记、备案、存档.。
5、对于放弃救助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放弃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定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6、对于依法终止救助的受助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听取其辩解和陈述,告知其申诉途经,出具《终止救助通知书》,办理离站手续;《终止救助通知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案、存档.。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7、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接送人信息,提供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病情基本稳定的受助人员,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8、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人员,应当核对带离人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交接手续。
9、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10、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人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及时通知死者亲戚、单位;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在线援助
1、接受在线咨询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具体执行情况。
2、建有全国统一的救助人员《个人基本情况档案》信息网,协助公安部门及向社会提供相应的失踪人员查寻。

 

服务机构:汉中市救助管理站
求助热线电话:2682131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路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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