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汉中市人民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人民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汉中市人民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自身建设,优化职能职责,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是市政府派出的科技创新办事服务机构,完成市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市政府与所在地各级机关、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市科技创新有关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业务归口市科技局管理。

第三条 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总窗口,依据汉中市装备制造、现代材料、绿色食品、生物医药、绿色能源5大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组织科研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工作,开展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开展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定位

第五条 市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与驻地及邻近地区机关、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企业的沟通联络、科研协作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参加驻地有关会议、活动,代表市政府或市科技局前往驻地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相关企业办理公务、协调相关事宜;

(三)及时对接域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应用,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及各类科技人才对接,收集整理和传递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经验、项目等信息,形成“从项目研发阶段接触——项目成果转化意向——集中批量新型孵化”的科技成果全链条、全过程的转化机制,使终端产品生产基地落户汉中;

(四)及时联系以西安交通大学为主的省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通过“科技鹊桥”解决汉中产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面向汉中市“3456+N”特色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试行“揭榜挂帅”模式攻克重大共性难题;

(五)构建汉中和西安交通大学人才交流机制,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和协同创新,依托人才专项资金,为汉中培养一批高精尖科技人才,吸引一批高端人才落户汉中;

(六)协助市政府、各县区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类科技创新、投资促进活动;

(七)积极开展宣传推介及招商引资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汉中科技、重点产业、合作项目,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广泛收集和提供有效投资信息,主动对接洽谈合作项目,适时介绍、组织客商来汉中进行投资考察;

(八)负责对本机构代管、使用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科创中心工作和宣传推介

第六条 科创中心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对接高校、院所、企业要明确重点技术方向、技术成熟程度、国内外所处地位等内容,做好相关工作台账;对接专家要落实到人,特别是汉中重大产业和新兴产业对应专家要随时掌握其研发动态,技术成熟程度,及时跟进线索、意向项目,适时引回汉中进行孵化转化;无缝对接“科技鹊桥”线上系统,融通环陕理工创新创业园、北京中科院老专家技术中心汉中工作站、汉中生态产品技术创新研究院等内窗口,每年通过“揭榜挂帅”模式解决汉中装备制造、现代材料、绿色食品、生物医药、绿色能源5大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共性问题5个以上,解决企业技术难题20个以上,引进、孵化2-5家企业落户汉中,孵化转化科技成果10-20项。

第七条 利用“人才池”,为汉中市引进一批适合地方政府产业发展的高精尖缺人才。与西安交大配合积极争取“秦创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用专项资金,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内顶尖人才、科技经纪人及创新创业急需人才的吸引工作,专家以“在交大工作,为汉中服务”的模式,解决汉中重点产业链“痛点”、打通创新链“堵点”,攻克汉中市企业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

第八条 加强招商引资,由市科技局招商专班不定期派驻招商特派员,大力宣传汉中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合作项目、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招商信息。充分利用外界资源,锁定适合汉中发展的新技术、新成果,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转化一批产业核心技术成果,推动学科发展,共同在汉中市孵化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章 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进一步发挥在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汉中科技创新发展中的作用。认真做好市领导和汉中有关团组及人员到驻地办理公务的联络和接待服务工作,为市县(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重点企业到秦创原总窗口对接科技创新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多形式、多途径为促进汉中发展搞好服务。

第十条 科创中心要紧盯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关注的科技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有针对性、有深度、有前瞻性的信息及调研报告。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由汉中市、西安交大双方派员组成。理事长由汉中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西安交大、汉中市科学技术局各派一位领导担任,科创中心主任由汉中市科技局选派一位领导担任。主任负责全面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集体研究后,根据工作性质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工作,建立学习、办公会议、文书管理、保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党风廉政、考勤、奖惩等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并严格执行,使工作科学化、 规范化、制度化。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召开科创中心负责人述职述廉会议,及时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通报情况,研究有关问题。科创中心每月向市科技局报送月度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科创中心结合工作职责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科创中心要定期向市科技局汇报工作;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严禁瞒报、漏报和越权行事。主要负责同志工作日内因私离开工作岗位,要按程序向市科技局履行请假手续,严禁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和超假不归。

第六章 组织人事制度

第十五条 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驻点工作人员由市科技局、经济开发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各派一名同志构成,工作人员必须脱离原单位岗位专一从事科创中心工作。无特殊重要原因,各派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人员,如确实必须变更,经报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各县区不再在秦创原重复建设科创中心,如有必须可申请派驻人员进入汉中科创中心进行办公,所产生费用县区自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科创中心应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支出管理办法,规范收入和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在执行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津补贴(绩效工资)待遇根据个人身份,按照目前汉中市人员工资中津补贴(绩效工资)标准的50%加驻地公务人员工资中津补贴(绩效工资)标准的50%计算,依程序审批后执行。汉中市政府派驻科创中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费用由原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科创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运行基本需求,结合西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价格,合理申报运行经费预算,报市科技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研究,组织制定经费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科创中心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等费用支出在机构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每年公布“三公”经费等机构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科创中心应加强会计核算,规范编制财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市科技局每年对驻外机构至少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八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科创中心资产属市政府所有,由科创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使用。科创中心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固定资产台账,按照资产信息管理要求,纳入资产信息系统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科创中心资产配置,应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报批。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科创中心资产处置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未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抵押和对外担保。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汉政发〔2015〕35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创中心占用使用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所得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科创中心人员公用住房由科创中心统一租赁并实行公寓化管理,干部职工离职后15日内应交回原住房。逾期不交的应按约定的处罚规则和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公务活动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活动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报销有关规定,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由科创中心主要负责人在《接待任务审批表》或者派出单位公函上批示同意后方可接待,对不同批次能够合并的要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并依据《汉中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和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

第二十八条 驻外机构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对公务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科创中心党、团及工会组织;加强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针对性地对干部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埋头苦干、务实奉献的高素质队伍。

第三十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禁科创中心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市科技局每年初与科创中心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至少组织实施一次党风廉政工作检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

专项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管理办法》《汉中市科技局机关科室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考核对象为汉中市人民政府派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包括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管理指标。工作任务指标包含主责任务和联络协调任务,每年度初由市科技局下达,签订《目标责任书》;管理指标包含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按照《汉中市人民政府驻秦创原汉中科创中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科创中心工作人员以脱产方式由市科技局安排工作任务,要严格服从组织安排。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确保抽调期工作顺利完成。

三、分值权重

汉中科创中心专项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工作绩效加减分。

(一)目标任务分值权重

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分值按照基础分计算。

(二)工作绩效加减分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按照具体工作绩效对应奖励积分,出现一般错误扣除本项工作绩效对应奖励积分,出现重大过错给予不合格等次评定。

为了更好发挥科创中心的工作职能,激发科创中心工作人员积极性,为汉中市引入更多的科技创新资源。本考核方案只设置基础得分,总分不设置最高得分限额。

四、程序方法

汉中科创中心专项考核按照周统计、月调度、季小结、半年一通报、全年一汇总方式进行,日常考核由副主任进行,季度、半年工作考核由科技局分管领导进行,年度考核纳入市科技局年度考核体系。

考核时,应对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逐一填写上报任务完成情况,并提供准确详实,具有说服力的印证资料。

(一)周统计。由科创中心副主任对科创中心人员每周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报市科技局管理科室存档。

(二)月调度。由市科技局管理科室按照《目标责任书》,每月对科创中心人员完成月度目标进行统计,报局分管领导。

(三)季小结。由局分管领导每季度在科创中心召开总结会,对每位人员季度工作进行点评。

(四)半年一通报。按照《目标责任书》,每半年汇总工作人员完成任务情况,报市科技局,并向科创中心进行通报。

(五)全年一汇总。每年度对标《目标责任书》,评定每位同志工作完成考核等次,通报其所在单位。

五、考核内容

(一)主责工作考核(80分)

1. 以专业化全链条服务促成域外大院大所科技成果到汉中落地转化(基础得分:15分)

每月梳理出适合汉中产业发展新技术成果转移清单,按时按质按量报市科技局,完成全年12次清单报送,符合要求质量得满分6分,每缺1次扣0.5分;

项目成果达到转化意向,以有说服力印证资料确认,每项目得1分,每人年度任务3项,满分3分。超出每项奖励1分,最高不超过5分;

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每项得1分,每人年度任务3项,满分3分。按照技术交易额酌情加1-5分;

转化成果落地汉中每项得3分,满分3分。

2. 针对汉中产业技术难题对接域外专家进行技术攻关、研发、咨询、培训等服务(基础得分:15分)

每签订1个产学研技术开发合同得2分,每人年度任务3项,满分6分。通过“揭榜挂帅”解决了产业重大技术问题,酌情加1-10分,该奖励分可不受总分限制;

组织专家来汉针对产业共性问题培训每场得1分,解决企业存在重大问题每项得1分。每人年度任务组织培训3项,解决重大问题2项。满分5分;

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后通过企业验收,根据产生效益酌情加1-4分。满分4分。

3. 引进域外科技创新资源在汉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基础得分:15分)

邀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医学研究中心等来汉设立分中心,签署意向协议得1分,签署合作合同得5分。满分6分。分中心设立运营后可不受总分限制再得10分;

引入域外品牌创新创业运营机构到汉中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服务机构,签署建设合同后得5分。满分5分;

依托高校、院所与汉中企业合作建设技术研发中心,签署建设合同后得2分。满分2分;

推进域内外品牌科技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深化合作,提升汉中科技咨询服务能力。签署来汉开办分支机构合同得2分。满分2分。

4. 拓宽产业融资渠道,积极引入企业落户汉中(基础得分:15分)

引入域外金融机构在汉设立创投、天使、私募、产业投资、并购基金等,对汉中项目、企业进行融资。引入基金规模每千万元得1分。本项满分5分。额外完成任务每千万元奖励1分,最高奖励分不超过10分;

在秦创原或汉中市组织召开项目发布推介、路演、科创大赛等活动,积极促成项目成果在汉落地转化。每组织一次活动得2分,促进项目落地每项目得2分。本项满分4分;

招商引资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汉中开设分支机构,签署来汉开办分支机构合同得3分。本项满分6分,额外完成任务每完成1项合同奖励3分,最高奖励不超过6分。

5. 宣传汉中人才优惠政策,运用人才池为汉中引才引智(基础得分:10分)

通过秦创原高层次人才引用专项资金引入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灵活管理方式,针对汉中产业、企业进行服务。每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依据汉中市政府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1名得3分。本项满分3分。额外完成任务每引进1人不受总分限制,奖励3分。

引入汉中市产业发展急需稀缺人才到汉中服务,经产业管理部门或服务企业认可评价后,得2分,本项满分4分。额外完成任务每引进1人不受总分限制,奖励2分;若引进人才对产业发展难题有重大突破,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酌情奖励1-10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本项可直接得4分。

依据汉中产业发展方向,每招揽1名博士来汉工作得1分。本项满分3分,额外完成任务每引进1人奖励1分,经用人单位反馈,确认招揽博士对汉中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酌情奖励1-5分。

6. 充分发挥“窗口”功能,充分展示汉中市科技创新取得的成效(基础得分:10分)

对汉中特色产业、名优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入孵各类企业优质产品进行展示、推介宣传,提升汉中整体创新形象。通过宣传服务有实质性成效,每组织举办一次全市性活动得3分,县区、园区活动一次得2分。本项满分6分;

持续不断的开展技术交易、成果发布、项目路演、项目对接服务,与市域内的各种众创空间互动,与高校院所对接,与产业园区合作,为市域内科技创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得4分,省级奖励得2分。本项满分4分。

(二)联络协调考核(10分)

7. 与驻地及邻近地区各级党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商会协会、重点企业和汉中籍人士的沟通联络、科技创新协作等工作。与相关人员联络解决汉中重大产业发展中产生的卡脖子技术、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引进、招商引资等问题,确有较大成绩,能够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持本项工作人员加4分,参与人员加2分,本项满分6分。如产生效益重大,可酌情增加分值。

8. 及时收集、整理和传递驻地科技创新发展中的政策、经验、项目等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和市科技局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能够为汉中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产生较大成效,获得市委、市政府好评,主持本项工作人员加4分,参与人员加2分,本项满分4分。如产生效益重大,可酌情增加分值。

9. 做好市委、市政府在驻地的公务、商务接待工作。

(三)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考核(10分)

10. 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法治建设等。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科创中心工作,无旷工、怠工等情形,由科创中心主任进行不超过5分评价得分。本项满分5分;

11. 在工作中存在违反党纪党规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遵守工作纪律旷工一次扣1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2. 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域内外良好舆论氛围。每在秦创原、科技厅信息平台、市委市政府信息平台上发表一篇信息得1分。本项满分5分;

根据工作导向和需要,考核指标和分值可做适当调整,可合理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

六、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合格,79-60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结果运用

(一)市科技局每半年对汉中市派驻工作人员从主责工作、联络协调、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等方面进行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选派单位,作为个人评先选优、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不合格评定层次人员将发文责令原单位进行人员更换,并将情况进行通报。

(二)科创中心根据专项考核结果,参照汉中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奖励标准,对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奖励,奖励经费由原单位列支。

(三)未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科创中心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