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为深刻汲取略阳“12.19”、汉台“4.7”亡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给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

二、严禁住宅楼内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杜绝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行为。居民做到“清厨房、清阳台、清楼道”,离人“关燃气、关电源、关门窗”。无人看守时请勿焚香、点蜡、烧纸、炖煮,确保消防安全。

三、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功能完好并处于关闭状态。严禁在管道井、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四、严禁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妨碍消防车通行。严禁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严禁在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六、严禁在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确实需要住宿的,建筑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七、居民在住宅装修时应严控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的使用。外窗、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开设易于从内部开启的逃生窗口。鼓励居民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购置灭火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绳、强光手电筒等器材,提高居民住宅火灾预警逃生能力。

八、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九、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检查发现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隐患问题,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十、居民住宅小区内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严格落实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

十一、在居民住宅小区探索建立由楼长牵头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志愿组织,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同时落实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对违反本通告,属于消防管理行政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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