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汉中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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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主动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进一步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发展,实现规模倍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9号),结合汉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以培育壮大主体规模、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形成核心技术产品为导向,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工程,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科技型领军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态势。

二、主要目标

到2024年底,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中的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在“十三五”末的基础上至少翻一番。即: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50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0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不少于105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4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6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超过3家;力争新增3家以上科技型企业上市。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工程

1.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调查和评价制度,强化企业研发能力评价导向,引导培育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发展质量效益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培育力度,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科技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科技型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市出台的人才补助、人才绿卡等优惠政策。科技型企业为增大科研投入进行融资贷款的,可向财政申请贴息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对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将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纳入县(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我省和我市科技任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积分评价,优化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大力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保监分局)。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落实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政府非招标采购力度。优化科研设备采购程序,缩短采购程序办理时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按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指导汉中高新区、宁强高新区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供给,大幅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数“倍增”行动。支持科技人员自主创办、大中型企业孵化外溢、引进人才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加快培育一批“四科”(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推进孵化载体建设全覆盖。鼓励支持创建国家级孵化载体,实现省级孵化载体在高新区建设布局“清零”,支持陕西理工大学建设大学科技园。加速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在县(区)全覆盖。按照现行政策,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促进成果专利“高质”产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鼓励县(区)按照最高不超过研发支出40%的标准(最高2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实施专利导航工程,认真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积极组织参加“秦创原高价值专利大赛”,促进重点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和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先进科技成果及专利技术就地实施转化。到2024年,力争全市3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实施科技型企业“升规”工程

6.支持科技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型制造企业“升规”计划,聚焦重点产业链,将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作为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对象。深化企业培育护航行动,做优做实“管家”式帮扶,推动更多企业“小升规”,每年选择100家左右中小企业确定帮扶“管家”,加强帮扶、指导、服务。对首次纳规入统的工业企业,在省上奖励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市级奖励10万元的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引导产业链创新链联动发展。围绕我市“3552”现代产业体系重点产业链,支持“链主”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孵化基地,积极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引导产业链创新链联动发展,发挥创新链集聚效应(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

8.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供给。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全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常态化征集企业技术需求,建立“揭榜挂帅”技术需求项目库,向全社会发榜征集技术、产品或解决方案,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推动难题突破和成果转化,市级财政对成功实施的重大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发挥我市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西安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汉中中心作用,构建完善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按照企业主体、分类指导、分步推进、服务支撑的原则,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特派员行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加快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升级(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实施科技型企业“晋位”工程

10.加快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助争取省级20万元奖励,并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加强“小巨人”企业培育带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帮助争取省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市级奖励300万元的支持政策。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引领支撑作用,开放市场、资金、数据等创新要素资源,建立协同创新产业生态,提升产业链协同性,促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深度融入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加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力度。积极培育一批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先进、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省前列的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单项冠军的企业,帮助争取中央、我省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中央、我省相关项目。鼓励各县区对本地区的单项冠军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13.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发挥大企业技术引领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采取“服务平台+创新生态十专业服务”等形式组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向中小微企业开放资源。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引导大中小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和产品制造协同关系,鼓励大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支持中小企业围绕产业配套需求、供应链体系需求开展专项对接和服务,带动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工程

14.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联合培育。实施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深化与上海、深圳、北京、香港等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战略合作,依托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完善后备企业推荐、筛选、培育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建立健全上市后备企业名录,助力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我市通过拟上市企业培育立项的科技型企业和新备案的瞪羚企业,帮助争取省级科技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5.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开展投贷结合、投保贷结合等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对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帮助争取省级贷款贴息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工信局、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保监分局)。

16.大力发展私募创投机构。积极发展风投、创投、产投行业,完善行业推进机制和扶持政策,培育壮大本地机构,吸引知名创投机构来汉投资,推动省内外私募基金聚焦秦创原、聚力重点产业链,与“链主”和“链上”企业深度开展产业投资合作,并与实施“三项改革”试点相结合,促进优质项目、优质企业与资本有效对接(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汉中银保监分局)。加快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落地运营,有效发挥基金杠杆作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充分发挥汉中市绿色循环发展科技投资基金作用,整合优势资源,提升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有企业及国有投资机构、相关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科创、“三创(创新、创造、创意)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可以通过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进行股权转让和退出(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滨江新区发展服务中心,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局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调度推进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区要将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作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内容,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本方案深入实施,务求取得实效(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人才支撑。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推动高层次人才、“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建设。激励重点行业和企业依托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通过项目开发、技术合作、课题合作、兼职引进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对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业就业和来我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我市已出台的《进一步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十五条政策措施》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优化科技型企业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来汉工作许可程序,对省级认定外籍人才给予最长一次性签发5年居留许可的便利措施,对其家属享有同等便利措施(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持续优化职称评审机制,建立科技型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9.优化创新环境。精心梳理、精准推送、精细落实惠企援企政策,坚持快审批、优服务、破障碍。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基地(平台)建设、场地租赁等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推动技术要素灵活参与收益分配机制,进一步激活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对重大项目、成果、典型人物和企业的宣传,培育“鼓励创新、尽责容错”的创新文化(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建设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2〕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城市建设管理十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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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建设管理十项规定

为落实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战略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城市空间管控,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塑造“汉风古韵”城市风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坚持“留改拆”并举,鼓励对既有建筑保留修缮加固,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安全性、适用性和节能水平。

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加强过密片区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体育公园绿地,提高城市宜居度。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社会结构,不得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

四、限制割裂城市记忆。不得随意破坏城市格局、地形地貌,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保护古树、古桥、古井等历史遗存,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五、严格管控建筑风貌。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杜绝“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鼓励采用本地建筑材料和形式,建设体现地域特征、城市精神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

六、限制地名标新立异。地名命名更名要符合基本原则,体现特色、传承文脉,不得使用“大、重、怪、洋”等不规范地名,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和承载传统记忆的街道名称。

七、严格控制建筑高度。限制生态敏感、自然景观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等重点地段的高层建筑建设,优化城市空间形态,留出城市视线通廊,把城市公共空间留给市民,让城市“低下来、绿起来、活起来”。

八、严禁随意调整用地性质。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严禁改变公共服务设施用途规模,完善居住社区配套设施,提升居住社区建设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

九、限制随意开挖道路。统筹地下各类管线布局,推动地面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协同建设。未经许可不得开挖城市道路,不得增加城市安全风险,切实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十、限制随意对水体加盖。不得以填埋或加盖等方式代替水体治理,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渠化硬化,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打造生态清洁流域,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和安全、舒适的亲水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