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打造“学研在汉中”、建设西部教育强市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强化措施,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二、明确分工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各自职能,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职责。中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布点规划、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建等工作,由市政府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指导,相关区县政府具体负责《办法》贯彻实施,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新区、兴汉新区管委会密切配合。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人民政府(柳林片区)负责与所辖区域内新建居住区户数达标的,须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成后并负责督促移交和接收办学;对所辖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居住户数不达标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采取政府统建方式的,由新建居住区所属区域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用地和建设费用,并负责建设。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将各县区人民政府与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建教育设施协议,作为小区开工建设、商品房预(销)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中心城区以外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点规划、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建等工作,由所辖区域县区人民政府按《办法》全面负责实施。

三、统筹规划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应将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教育部门对接沟通,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优先保障教育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用地应保尽保的原则,对教育用地采取单列方式,将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确保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落实到位。不够1500户(不含1500户)的住宅小区开发,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将临近区域500米之内最终规划小区户数合计;达到建设幼儿园、小学户数标准的,要提前规划预留幼儿园、小学建设用地,不得随意侵占或变动土地建设用途。

四、严格收缴配建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汉中市收缴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幼儿园小学建设费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12〕45号)、《汉中市收缴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幼儿园小学建设费实施细则》(汉教发〔2012〕211号)等。城市新建居住区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含1500户)必须配建幼儿园,到达3000户以上的(含3000户)必须配建幼儿园、小学,并由教育部门牵头,发改、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配合,与委托开发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城市新建居住区户数不足1500户的(不含1500户),按照“谁开发建设,谁缴纳配套费”的原则,开发单位应按照开发或建设居住用房的建筑总面积计算缴纳配套费,汉中市中心城区内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县镇按每平方米40元缴纳,收缴的配套费要全部用于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城市新建居住区教育配套建设费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改部门不得备案和组织竣工验收。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减免城市新建居住区教育配套建设费,如需减免必须得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确保政策落地。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和《汉中市支持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12〕57号)等文件,确保对中小学、幼儿园项目减免相关建设费用等政策在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