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汉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汉政办函〔2017〕40号)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6日

汉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汉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域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

汉中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根据市减灾委要求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汉中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3灾害预警响应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通知。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

4.1信息报告

4.1.1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镇办做好灾情统计、调查、汇总等工作,并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并可以直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山洪、城市内涝、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汇总辖区内截至当日10时前的24小时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信息,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随时报告。

4.1.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汇总上报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在3日内审核、汇总全市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核报。

4.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灾情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和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新闻广播电视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设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等级。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响应灾害损失达不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条件的一般自然灾害,由受灾县区减灾委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2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8000间或25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6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其它突发性情况。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将响应通告、灾情初步情况向省减灾办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将一级响应通告通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

(2)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县区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研判,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灾区,了解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市减灾办及时掌握、收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受灾县区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做好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救灾应急款物。

(6)市减灾办根据灾情协调、调派消防救援队伍、社会专业队伍、社会力量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根据市政府请求,汉中军分区组织协调驻汉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市智慧城市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等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支持救灾工作的科技成果。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监测。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物广电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抽调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被抽掉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汇总,代市人民政府草拟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群众生活安排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请示,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12)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减灾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救灾工作。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8000间或2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其它突发性情况。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将响应通告、灾情初步情况向省减灾办、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将二级响应通告通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

(2)召开灾情会商会,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县区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市减灾委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帮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办及时掌握、收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00前向市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

(5)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并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救灾应急款物。

(6)市减灾办根据灾情协调、调派消防救援队伍、社会专业队伍、社会力量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根据市政府请求,汉中军分区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市智慧城市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等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监测。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物广电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汇总,代市人民政府草拟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群众生活安排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请示,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10)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减灾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救灾工作。

5.3三级响应

5.3.1响应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其它突发性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将响应通告、灾情初步情况向省减灾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将三级响应通告通知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

(2)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市减灾办或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灾害信息,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

(5)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局、应急局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应急救灾款物。

(6)市减灾办根据灾情协调、调派消防救援队伍、社会专业队伍、社会力量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根据市政府请求,汉中军分区视情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卫健委根据需求,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其他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评估、核定灾情。

5.4四级响应

5.4.1响应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②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其它突发性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5.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抗灾救灾工作主要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组织。市减灾办及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将响应通告通知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

(2)灾情发生后,由市减灾办或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保持灾情信息共享。

(4)根据受灾县区政府或财政局、应急局的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应急救灾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视情下拨救灾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5)市减灾办根据灾情协调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工作。

(6)其他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和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7)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做好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7响应协同衔接

市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涉灾的县区应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做到市、县(区)响应级别协同衔接。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灾后救助

6.1生活救助

6.1.1应急期生活救助

(1)根据灾情实际和灾区需求实施,应急期救助措施一般应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落实到位,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特别关注受灾较重的群众,以及老、弱、病、残和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

(2)应急期受灾群众安置应因地制宜采取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散安置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等方式,集中安置采取学校、宾馆、移民安置点、搭建帐篷等方式,集中安置点应保障物资供应、医疗救助、公共卫生、安全保卫等公共服务设施。

(3)基本生活救助采取救助金或实物相结合的方式。

6.1.2过渡期生活救助

(1)应急期结束后,对启动市级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办组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根据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和灾害损失程度,给予生活特别困难的“三无”受灾群众(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过渡期生活救助,主要解决受灾群众吃饭、穿衣、住房等基本生活问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过渡期生活救助结束后,对仍需政府救助的困难群众根据其自救能力和家庭情况分别纳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绩效评估。

6.1.3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填报《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

(2)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冬春救助资金请示,并根据县区财政局、应急局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3)市应急管理局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4)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开展政府采购或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6.1.4救助程序

(1)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以及镇办审核、县区审批等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救助情况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及时发放到户。

6.2医疗救助

各级卫健部门根据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提供所需专业人员及药品。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医疗单位按照先医治后结算的原则,做好因灾造成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6.3灾区防疫

各级卫健及其疾控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安置区及灾区防疫工作,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卫生防疫队,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心理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教育、卫健等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心理救助工作队,消除灾害对群众造成的恐惧、沮丧、绝望等心理影响,帮助其恢复正常心理状态,树立生活信心。

6.5教育救助

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灾区学生有学上,安全不出问题。对生员较少的受灾村,全部学生对口安置到其它学校上学;对生员较多的受灾村,可搭帐篷或设置专用校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调整安排师资力量,解决场地及教学用具等。

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亲邻相帮、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1灾情稳定后,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倒损住房核定,建立倒损房屋需重建台账。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评估。

7.2受灾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7.3根据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照中央和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下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做好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4各级发改、财政、住建、农业、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恢复重建优惠政策,平抑物价,简化手续,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其他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民房重建工作。

7.5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8.1.1市财政每年要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情况及时调整。市县两级严格落实《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8.1.2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8.1.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8.2物资保障

8.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区)人民政府和偏远易灾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8.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更新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日常协议储备联系单位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8.2.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救灾仓储管理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8.2.4建立和规范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制度,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8.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和紧急调拨、运输等制度,运输制度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行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8.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减灾委成员单位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3.3加强市、县(区)、镇(办)三级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第一时间采集、统计、报告灾情信息,为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8.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8.4.1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8.4.2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镇村可结合各自实际,设置避灾安置点。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8.5人力资源保障

8.5.1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市、县(区)、镇(办)、村(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8.5.2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区域性救援中心。发挥驻汉部队、武警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不断提高消防、交通、卫健、林业、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支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有序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5.3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8.6社会动员保障

8.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社会公示等工作。

8.6.2建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6.3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金融、保险等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设立自然灾害服务保障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时效。

8.6.4充分发挥镇(办)、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援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8.7科技保障

8.7.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系统,综合开发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8.7.2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和高等院校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8.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8.7.4建立健全村(居)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8.8金融保障

8.8.1金融机构依法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等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8.8.2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民生保险、居民住房保险、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8.9宣传、培训和演练

8.9.1加强减灾科普宣传基地建设,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8.9.2组织开展对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9.3市减灾办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全市各级政府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9附则

9.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县(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