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汉中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施意见


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避险搬迁工作是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直接最有效的重要举措。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函〔2023〕1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陕财办资环〔2023〕79号)文件要求,为了扎实开展我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陕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安排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安全便利、保障基本、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隐患风险,统筹推进全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坚持市级统筹协调、县(区)具体实施,建立党委政府组织领导、行业部门分工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体系,强化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绩效考核、激励奖惩,确保高质量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

——系统思维、统筹规划。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考虑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政策制定、资金保障、产业发展、就业扶持、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系统思维、统筹规划,按轻重缓急分阶段有序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应搬尽搬、急重优先。坚持综合防治,以防为主,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应搬尽搬,优先对地质灾害点上受灾群众和危害程度大、风险等级高、工程治理难度大、治理效益差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点群众进行搬迁。

——加大投入、保障实施。坚持守好民生底线,倾力倾情支持,落实财政补助,争取上级资金,提供金融信贷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政策扶持,优化整合项目,创新工作思路,多措并举,保障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三、工作机制

建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机制,按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化管理要求,采取“申报制”方式实施搬迁,即:每年由市、县(区)政府根据省级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申报有关要求,进行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下达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并经市、县(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通过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搬迁补助资金,兑付搬迁群众。

四、主要任务

(一)广泛宣传搬迁政策。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村干部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在广大农村地区通过会议、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特别对遭受严重地质灾害威胁和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的群众上门宣传,动员群众积极主动搬迁。

(二)精准划定搬迁范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主要指生活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区域,且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县(区)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搬迁区域及对象范围认定和风险等级划分,确保搬迁对象在划定的范围以内。

(三)科学组织实施搬迁。各县(区)政府坚持系统思维和统筹规划,根据年度申请地灾搬迁的对象,确定安置方式,制定安置方案,加快施工建设,组织群众入住。鼓励各地以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为目的,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进行整体搬迁,彻底从源头消除地质灾害威胁隐患。

(四)严格落实旧宅腾退。严格执行“搬新腾旧、即搬即拆”的规定。县(区)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旧宅基地腾退和拆旧复垦工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旧宅基地腾退奖补标准。群众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级政府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及时组织拆除搬迁群众原住房及附属设施用房、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坚决杜绝搬迁群众返回原址居住。

对确有“看护房”需求的搬迁群众,在确保安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可通过改造安全区域住房、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等方式,按照“单层建筑、每户不超过15平方米”的标准提供过渡性“看护房”,“看护房”仅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具,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搬迁群众只享有使用权。县级政府根据县域实际研究制定“看护房”审批监管实施办法,报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统筹跟进后续扶持。县(区)政府参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机制,负责安置区产业发展,明晰搬迁安置房屋及公共设施产权,落实社区管护责任,系统做好搬迁户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社区服务管理、物业管理、大修基金管理等工作,真正做到“搬得出、稳得住、快融入”,让搬迁群众乐业安居、幸福生活。

五、工作流程

(一)确定搬迁对象。在精准划定搬迁范围的基础上,按照“户主申请、村委评议公示、镇(街道)入户核实公示、县(区)复核审批再公示、市备案”的程序确定搬迁对象,做到科学精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1.户主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搬迁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基础资料;

2.村委会评议公示。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搬迁的对象进行集体评议,通过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入户核实公示。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搬迁对象进行入户核查,通过后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汇总上报县(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区)复核审批再公示。县(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搬迁对象进行复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并以书面形式抄报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搬迁对象审批后,县(区)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镇(街道)与搬迁群众逐户签订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

(二)编制实施方案。县(区)政府根据当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人口规模、安置意愿、政策要求及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县(区)年度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安置规划、安置方式、安置选址及评估、投资估算、保障措施、绩效分析等。

1.安置规划坚持统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和搬迁群众安置意愿,科学合理进行规划。

2.安置方式坚持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相结合,在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新建安置房和货币化等方式安置,优先盘活用好各类存量房源。新建集中安置点规模标准参考“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相关政策,具体由各县(区)政府确定,上报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安置选址及评估坚持按照“五避开、四靠近”原则选址(即:新建安置点选址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避开全市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避开洪涝灾害威胁区、避开生态保护区和避开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尽量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的地方选址建点,并按规定由专业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资源平衡分析。新建安置房可使用农村存量宅基地,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农村安置的,须符合村庄规划,并加强建筑风貌指导和管控,禁止在国道、省道沿线带状式规划建设村庄和居民住宅。

4.投资估算主要依据当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明确投资费用结构,估算结果,资金筹措来源及规模[含省级补助、市、县(区)自筹]等。

5.保障措施主要明确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费、制度等具体措施。

6.绩效分析主要明确通过搬迁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

县(区)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由市级汇总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搬迁项目。

(三)实施工程建设。申报的搬迁项目经省级评审下达后,各县(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实施方案,抓紧搬迁项目实施。对通过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安置的,积极动员群众搬迁入住,腾退旧宅基地。对新建工程项目,编制安置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招标建设。

县级政府对统规统建的新建安置项目,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标实施,严控建设成本,按照“项目四制”要求组织施工,规范化建设,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县级以下不设建设主体。安置项目竣工后,由县(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可探索EPC总承包、代建制等方式组织建设。

新建安置项目工程确有统一规划自建需求的,由县级政府严格审批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上报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新建安置点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安置房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确保搬迁群众居住安全。新建安置点根据需要统筹配齐护坡挡墙、水电路网视讯、污水垃圾处理、医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集中安置社区设施完备、功能齐全。

(四)组织验收评估。县(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搬迁入住并腾退旧宅的群众组织自验,自验通过后报请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市级验收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综合评估,申报搬迁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足额兑付搬迁群众。

六、政策支持

(一)搬迁补助资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按户均标准予以补助,省与市、县按4:2:4比例分担。对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户均补助7万元(含建房补助4.5万元,基础设施配套2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和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奖励0.5万元),省级承担2.8万元,市级承担1.4万元,县(区)承担2.8万元;对采取分散安置方式的,户均补助3万元,省级承担1.2万元,市级承担0.6万元,县(区)承担1.2万元。补助款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予以落实。市、县(区)政府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在按标准补助之外,市、县(区)积极争取省级奖励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三通一平”(指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施工现场应达到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等资金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坚持经济适用原则,确保质量安全。新建集中安置点楼房化安置的,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44平方米。楼房化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由县(区)政府确定,报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家庭人口6人及以上的搬迁户,可申请2套适当面积的安置房。采取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宅基地安置的搬迁户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安置房建房面积。安置房风格可参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陕西省农村特色民居设计图集》(下载网址:http://js.shaanxi.gov.cn/minjuftuji/index.aspx)。

(三)税费优惠和金融政策支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属于重大民生工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依法依规执行。市、县(区)政府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在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内,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提供金融支持和筹融资服务,借鉴外省经验,推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贷款产品,贷款期限能长则长,利率能低则低;探索实行贴息贷款政策,由市、县(区)政府适当贴息补贴,用足用活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政策,满足搬迁群众安置房贷款需求。

(四)土地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领域开展自然资源相关改革试验和政策试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用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指标单列,应保尽保。每搬迁1户省级可奖励搬迁任务县(区)不低于1亩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审慎稳妥渐进原则,可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领域探索开展点状供地试点政策;对急需动工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一时难以落实的,可申请省级统筹,优先予以保障。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实行三周清零,做到快报快审,不得违规用地、未批先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统筹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生态修复、全域土地整治等相关政策开展迁出区复垦或生态修复。利用陕西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云平台,通过调查核实举证等手段,做好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监测。腾退的旧宅基地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要求的(如:不得包含小于0.1亩的图斑),优先予以列入,节余指标符合省域内流转和跨省域调剂政策的,优先予以安排,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全部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完成搬迁后原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政府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保持不变。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依法依规、应发尽发原则,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安置房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安置的,参考经适房限售政策,原则上5年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不得出售,具体由县(区)政府确定。

七、组织保障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汉中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县(区)比照市级设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夯实市县(区)政府和市级成员部门职责。市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实施意见、组织申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筹措配套资金、强化推进措施,开展督导检查,组织县(区)政府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县(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责任主体,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申报实施、搬迁范围划定、政策入户宣传、搬迁对象确定、安全选址评价、建设用地保障、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筹集及使用监管、群众搬迁入住、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后续扶持等相关具体工作。

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组织研究拟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相关政策,开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和考核;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级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配合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全省搬迁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级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加强与中央和我省对口部门汇报衔接,积极争取相关资金和政策,制定落实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科学指导县(区)顺利实施。

市委组织部指导县(区)加强安置点基层党组织建设。

市自然资源局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指导县(区)做好地灾搬迁范围和对象确定核准、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置建设用地保障、项目实施和验收、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资金使用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积极争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地灾搬迁市级补助资金,加强绩效监督指导,配合做好资金争取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县(区)做好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搬迁安置房工程质量及造价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搬迁群众制定购房优惠政策,指导各地盘活闲置保障性住房;指导县(区)做好安置区物业管理和大修基金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县(区)做好安置点对外交通工程建设。

市水利局按权限做好受洪水影响安置点防洪影响评价的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宅基地用地需求;指导县(区)落实旧宅基地腾退收回、乡村建设相关政策落实;指导各地切实保护搬迁户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的落实,避免因搬撂荒。

市林业局负责根据政策指导各地做好避险搬迁建房、公共服务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占用林地审批并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减免政策,确保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林地、草地)权益不变,争取林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向搬迁迁出地倾斜。

市应急管理局在符合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上级应急部门有关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指导各地整合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过程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审计局负责指导资金和项目审计监督。

市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市金融办负责促进中央和我省相关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落实,鼓励各金融单位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推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金融产品。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根据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支持政策,指导各地依法依规落实。

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合力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三)强化工作推进机制。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机制,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地灾搬迁工作进度进行统计调度,每季度对县(区)搬迁安置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年底进行单项考评,通过检查-反馈-整改-再检查的方式,确保搬迁工作持续健康顺利推进。

(四)严格考核奖惩。地灾搬迁工作纳入县(区)重点项目考核目标任务,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进度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没有完成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严格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