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陕西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陕西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区环办〔2023〕2号)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更新成果是在《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汉政发〔2021〕11号)基础上的调整,且已通过陕西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协调小组办公室(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规范性审核和备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汉中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成果实施应用工作。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2023年汉中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十四五”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成果,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和《陕西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陕西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区环办〔2023〕2号)有关要求,在《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汉政发〔2021〕11号)基础上,我市系统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一、调整原则
(一)坚守底线,严格约束。坚持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底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硬约束。
(二)分类管控,科学施策。坚持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管控的原则,结合实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在现有分区管控准入基础上,强化差异性精细化管控要求。
(三)加强衔接,持续优化。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反馈,落实定期调整和跟踪评估机制。强化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和跨界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管控要求的统筹衔接。
二、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本次更新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划,重点衔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调整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分区分类实施精细化管控。优先保护单元突出系统性保护,空间格局保持基本稳定,主要衔接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和特殊环境敏感区更新情况;重点管控单元突出精细化管理,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管控要求;一般管控单元根据优先保护和重点管控单元的更新进行相应调整。
2023年动态更新后,汉中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69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08个,面积13321.11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9.16%;重点管控单元43个,面积1849.73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6.83%;一般管控单元18个,面积11925.87平方千米,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4.01%。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等相关规划,大气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碳达峰实施方案、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的管理要求,对现有准入清单进行了更新完善。
三、调整应用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撑综合决策、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和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应用,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持作用,持续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汉中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据可登录“陕西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平台”查询。平台提供生态环境要素分区和环境管控单元数据在线查看功能,支持用户登录后上传项目(规划)矢量数据与环境管控单元进行在线比对、冲突分析等,可作为有关单位和企业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参考。
附件:
1.汉中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2023年动态更新版)
2.汉中市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2023年动态更新版)
3.汉中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动态更新版)
附件1
汉中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2023年动态更新版)
附件2
汉中市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2023年动态更新版)
行政 区域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总单元数 |
||||
个数 |
面积(km2) |
个数 |
面积(km2) |
个数 |
面积(km2) |
个数 |
面积(km2) |
|
汉台区 |
8 |
188.83 |
5 |
361.16 |
2 |
3.29 |
15 |
553.28 |
南郑区 |
10 |
1138.50 |
3 |
165.26 |
1 |
1440.06 |
14 |
2743.81 |
城固县 |
10 |
640.50 |
7 |
561.65 |
2 |
937.52 |
19 |
2139.67 |
洋 县 |
11 |
1124.20 |
5 |
472.83 |
2 |
1320.30 |
18 |
2917.32 |
西乡县 |
12 |
1192.08 |
5 |
61.78 |
2 |
2041.88 |
19 |
3295.74 |
勉 县 |
10 |
921.34 |
4 |
142.67 |
2 |
1301.88 |
16 |
2365.90 |
宁强县 |
9 |
1658.45 |
7 |
36.55 |
2 |
1540.38 |
18 |
3235.37 |
略阳县 |
11 |
2058.30 |
2 |
6.18 |
2 |
907.75 |
15 |
2972.23 |
镇巴县 |
9 |
1405.96 |
3 |
20.52 |
1 |
2002.02 |
13 |
3428.50 |
留坝县 |
10 |
1333.15 |
2 |
21.13 |
2 |
430.79 |
14 |
1785.08 |
佛坪县 |
8 |
1659.80 |
0 |
|
0 |
|
8 |
1659.80 |
总 计 |
108 |
13321.11 |
43 |
1849.73 |
18 |
11925.87 |
169 |
27096.70 |
附件3
汉中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动态更新版)
表1 汉中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适用范围 |
管控 维度 |
管控要求 |
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以汉台、南郑、城固为主,重点推进产业发展、城乡建设、设施配套,形成经济发展、人口承载的核心圈。 2.以汉台、城固、洋县、西乡、勉县、宁强、略阳、留坝、佛坪秦岭保护区域为主,以保护中央水塔为核心,以生态修复为抓手,全面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构筑汉中盆地北部的生态屏障。 3.以南郑、城固、洋县、西乡、勉县、宁强、镇巴巴山保护区域为主,全面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构筑汉中盆地南部的生态屏障。 4.以汉江为轴线,统筹推进城镇建设、园区布局,重点发展绿色工业、特色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 5.以嘉陵江为轴线,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经济发展。嘉陵江生态经济带重点发展绿色食品、生物医药、现代材料、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 6.以天然气开发利用为重点,推动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深度开发,加快氢能等新型清洁能源发展应用。 7.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8.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黄姜皂素生产、化学制浆造纸、果汁加工、有色金属、电镀、印染等涉水重点行业。重点淘汰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火电、钢铁、建材行业产能。 9.严把燃煤锅炉准入关口。高污染禁燃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不再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禁放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10.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11.禁止在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格控制尾矿库加高扩容。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建的四等、五等尾矿库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
总体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机制,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积极探索“厂网一体化”运营机制。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鼓励农村生活污水依托就近园区或重点企业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及综合利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治理衔接,积极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3.农业源污染管控: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推动精准施肥、科学用药,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到2025年,农用化肥施用量实现稳中有降,化学农药使用总量保持持续下降势头,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3%。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污染防治。到2025年,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8%以上。到2025年,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 4.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工业行业二氧化碳控排。推动交通领域二氧化碳控排。推动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控排。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以尾矿、冶炼渣、工业副产品石膏等为重点,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 6.工业源污染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深度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强化工业炉窑和锅炉全面管控。 7.新建“两高”项目应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区域削减要求。 8.持续推进重点区域重金属减排。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 9.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掺烧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生物质锅炉进行整改或淘汰。持续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10.2025年底前,钢铁、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水泥熟料产能和独立粉磨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省上出台的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地方标准,推动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标改造。 11.2025年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到2025年禁止使用不符合第三阶段和在用机械排放标准三类限值的机械。 12.城市降尘量不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 13.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整治,确保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新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不再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治理技术,非水溶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不再采用单一喷淋吸收方式处理。工业涂装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14.略阳县、宁强县、勉县的重有色金属冶炼铅、锌工业,电镀工业,电池工业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15.在勉县、宁强县、略阳县等铅锌矿、金矿、铜矿采选冶炼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涉及的县(区),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 |
总体要求 |
环境风险防控 |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流域风险调查评估,实施分类分级管控,编制“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责任原则,以化工企业、尾矿库、冶炼企业等为重点,健全防范化解突发生态环境风险和应急准备责任体系。 2.将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推进固体废物、化学物质、重金属、核与辐射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推动环境风险防控由应急管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 3.在矿产开发集中区域实施有色金属等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行动,加大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生产工艺提升改造力度,锌冶炼企业加快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 4.加强尾矿库污染治理。全面排查所有在用、停用、闭库、废弃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摸清尾矿库运行情况和污染源情况,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完善尾矿库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最大限度降低溃坝等事故污染农田、水体等敏感受体的风险。 5.严格新(改、扩)建尾矿库环境准入,加强尾矿库渗滤液收集处置,鼓励尾矿渣综合利用,无主尾矿库应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闭库或封场绿化,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损害。 6.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国家认定的新污染物的企业,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涂料、纺织印染、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 7.推进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开展水生态基础调查,构建生态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和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深化沿江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优化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持续推进磷矿、磷化工和磷石膏库综合整治,加强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污染整治。 8.加强汉江干流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设应急防范装置与物资储备仓。 9.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10.完善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健全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1.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 |
总体要求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到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6.94亿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1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4%。 2.推广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充分挖掘供热潜力,推动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加大落后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退出力度,推动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蒸汽)。 3.到2025年,全市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6%,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到27%以上。 4.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5.到2025年,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体废物有序减少。 |
表2 汉中市生态环境要素分区总体准入清单
适用范围 |
管控 维度 |
管控要求 |
|
1.生态保护红线 |
1.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一、加强人为活动管控 (一)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应急救援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工程)等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 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水文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设立铬、铜、银、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及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
1.生态保护红线 |
1.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二)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 1.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其中,无具体建设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管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由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形成认定意见,明确建设活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要求,作为有关部门做好建设活动管理的依据和办理有关手续的要件。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前提下修筑生活设施的,可免予审查。 2.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政府逐级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论证。符合要求的,由市、县分别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明确“建设活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要求”初步认定意见纳入预审材料中,同时逐级向省政府提出出具认定意见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①请示文件;②市、县级政府出具的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③市、县级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有关材料。包括论证报告、专家意见等;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政府批办意见组织开展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以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报请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明确“建设活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要求”。省政府的认定意见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作为要件纳入用地报批材料中。 (三)妥善有序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历史遗留问题 1.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方案,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退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2.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取得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实施统一管护,按规定逐步将其调整为公益林。 3.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二、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按照《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办理用地审批。 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
2.一般生态空间 |
2.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进行管理。功能属性单一、管控要求明确的一般生态空间,按照生态功能属性的既有规定实施管理;具有多重功能属性且具有既有管理要求的一般生态空间,按照管控要求的严格程度,从严管理;尚未明确管理要求的一般生态空间,以保护为主,限制有损主导生态服务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
2.2一般生态空间-二级国家级公益林 |
空间布局约束 |
1.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2.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
|
3.各类保护地 |
3.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 1.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禁止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滥用化肥;禁止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禁止非更新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其他可能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2.二级保护区内:除第1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采砂;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新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禁止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禁止建造坟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车辆通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确需通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限制使用化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输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应当调整输油线路,逐步退出;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处置。 3.一级保护区内:除第1、2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使用化肥;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
3.各类保护地 |
3.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 1.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深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禁止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禁止毁林开荒、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滥用化肥;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禁止其他可能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2.二级保护区内:除第1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擅自凿井取水,混合开采承压水和潜水;禁止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禁止建造坟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有的输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应当调整输油线路,逐步退出;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处置。停止使用的取水口,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封闭。 3.一级保护区内:除第1、2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从事农牧业活动。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3.2国家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1.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下列活动:巡护管护、保护执法、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因应对气候变化、治理自然灾害、防治有害生物、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等特殊情况,或者为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采取生态修复、病害动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预措施;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增大利用强度的情况下,修缮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开展必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生活活动;已有的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跨越的地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地面主体结构建设;经依法批准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文物保护、地质勘察活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核心保护区内大型设施的控制线以内区域按照一般控制区进行管理。 2.一般控制区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确保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下列活动: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保护站(点)、野生动物救护站(点)、巡护路(网)、防火通道和隔离带、动物迁徙廊道、森林消防池等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前提下,建设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要的种植、养殖、采集等活动,适度发展与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目标一致的生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生态体验、文化展示等活动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改造;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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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保护地 |
3.3自然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核心保护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允许开展的活动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相关要求进行管控。 2.一般控制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相关要求进行管控。 |
3.4森林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1.森林公园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建设损害森林风景资源、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修建别墅;在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修建宾馆、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擅自修建人造景观或者景点;其他损害森林风景资源的建设活动。 2.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放牧;填堵自然水系;在禁火区、森林防火戒严期用火;新建、改建坟墓;采挖花草树根、攀折树枝、乱扔垃圾;在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刻画,损坏、移动园内设施、游览标志和标识;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周围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造成破坏,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4.在森林公园周边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可能损害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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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国家湿地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2.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开发区、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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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保护地 |
3.6地质公园 |
空间布局约束 |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2.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3.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 4.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5.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
3.7风景名胜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挖沙、填堵自然水系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和水体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攀折林木花草;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取土;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其他行为。 2.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要求: 1.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2.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摆摊设点和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经营活动;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3.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4.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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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2.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3.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 5.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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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保护地 |
3.9秦岭核心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除原住居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2.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3.不得新建水电站,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禁止房地产开发。不得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4.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5.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
3.10秦岭重点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2.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3.不得新建水电站,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禁止房地产开发。不得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4.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5.对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的农家乐(民宿),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6.重点保护区施行《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的“允许目录”,禁止“允许目录”之外产业、项目进入。 7.秦岭范围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不可移动文物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控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划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对重点保护区的产业、项目有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产业准入清单”中的产业、项目,有更严格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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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保护地 |
3.11秦岭一般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2.一般保护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站项目。 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要符合《条例》、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条例》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严格控制在秦岭一般保护区内的河道岸线安排工业(含能源)项目,经批准必须建设的,优先安排河道流域治理,确保河道安全和水质达标。 4.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开山采石,应当符合《条例》《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和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一般保护区内,依法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绿色勘查有关要求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展作业,必须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山体、水体和植被等损害。 5.对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的农家乐(民宿),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6.一般保护区施行《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试行)》的“限制目录”“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内的产业必须满足相关规定方可进入,“禁止目录”内的产业、项目一律不得进入。 7.一般保护区涉及产业、项目,不在《产业准入清单》中的,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规定执行。涉及外资禁止投资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 8.秦岭范围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不可移动文物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控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划执行。 9.法律、行政法规对一般保护区的产业、项目有相关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产业准入清单”中的产业、项目,有更严格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
3.12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
空间布局约束 |
1.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2.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3.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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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保护地 |
3.13重要湿地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2.禁止开(围)垦、烧荒、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禁止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放牧、取水、排污、挖塘;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禁止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3.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4.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5.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6.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
4.优先保护区 |
4.1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强化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依法划定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防治,严格管控入河排污口,严格河道采砂管理,维系江河湖库健康生命。 |
4.2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2.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3.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环境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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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江河湖库岸线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应根据保护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保护目标实现的建设项目。除依据防洪规划和河道治理规划建设必要的防洪、河道治理等工程外,禁止建设影响防洪安全、重要支流入汇口河势稳定的项目。 2.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岸线生态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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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点管控区 |
5.1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新增《陕西省“两高”项目管理暂行目录》行业项目(民生等项目除外,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依法关闭。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 2.持续因地制宜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电能、地热、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取暖措施。 3.鼓励将老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替换为清洁能源车辆。推进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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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调整结构强化领域绿色低碳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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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实施重点行业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深度治理。 2.在工业园区、企业集群推广建设涉挥发性有机物“绿岛”项目。在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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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新增《陕西省“两高”项目管理暂行目录》行业项目(民生等项目除外,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依法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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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鼓励将老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替换为清洁能源车辆。推进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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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新增《陕西省“两高”项目管理暂行目录》行业项目(民生等项目除外,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依法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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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鼓励将老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替换为清洁能源车辆。推进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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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点管控区 |
5.5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等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新建居住社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 2.城镇新区管网建设及老旧城区管网升级改造中实行雨污分流,鼓励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对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进一步净化。 3.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绿化、农灌等用途的,合理确定管控要求,确保达到相应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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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实施耕地土壤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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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涉及的县(区),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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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管控 |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按规定严格落实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休耕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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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3.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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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遗留污染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焦化、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绿色低碳修复。 2.严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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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点管控区 |
5.8水资源承载力重点管控区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强化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约束,根据可用水量,合理规划工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坚持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以水而定、量水而行。 2.按照《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及《陕西省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引领,严格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3.大力推进节水灌溉,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用水计量监管,推进农村生活节水。 4.大力加强工业污水综合治理,鼓励使用循环水;制定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条件区域逐步淘汰高耗水产业,严控高耗水项目建设;新上项目一律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 5.优先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最大限度减少跑、冒、滴、漏,降低供水管网漏损;加强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深入开展公共领域节水,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技术;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城镇节水降损步伐。 6.加大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力度,实施再生水利用、雨水集蓄利用和矿井水利用工程,把非常规水资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
5.9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效益集显的原则,重点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集中布局。严格控制在园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园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工业项目的,须加强科学论证。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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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1.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2.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必须配备专用锅炉,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 3.禁燃区范围内不具备天然气使用条件的居民户实行电能等清洁能源替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全面使用清洁能源。 4.禁燃区内除火力发电企业机组外,禁止任何单位燃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5.2025年底前完成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农业领域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2027年底前完成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农业领域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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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江河 湖库岸线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区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控。 2.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岸线生态功能。 3.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类型,或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水土流失严重区所在岸段的岸线控制利用区,应禁止建设可能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设施安全、岸坡稳定以及加重水土流失的项目。 4.对需控制开发利用强度划定的岸线控制利用区,应按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等相关规划,合理控制整体开发规模和强度,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论证,不得造成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的不利影响。 5.对于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修复的治理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其他因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岸线利用建设项目,须经科学论证,合理开发利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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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管控单元 |
6.1总体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汉中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并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