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管理,充分发挥驻外机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汉中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职责任务

第一条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是市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服务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市经合局驻外分局是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挂牌或由市经合局派出的招商机构,业务归口市经合局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经合局驻北京分局)、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市经合局驻上海分局)、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市经合局驻西安分局)、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市经合局驻深圳分局)和市经合局驻成都分局等驻外机构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驻外机构)。

第三条驻外机构工作职责:

(一)做好与驻地及负责联系区域党政机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商会协会、意向客商和汉中籍人士的沟通联络、经济协作和友好往来等工作,并协调处理相关公务事宜和协调联络工作;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参加驻地有关会议、活动,前往驻地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相关企业办理公务、协调相关事宜;

(三)及时收集、整理和传递驻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四)积极开展宣传推介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汉中投资优势、重点产业、合作项目,促进对外交流合作;

(五)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广泛收集和提供有效投资信息,主动对接洽谈合作项目,适时介绍、组织客商来汉进行投资考察;

(六)协助市政府、各县(区)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驻地举办或参加各类投资促进活动;

(七)负责市委、市政府在驻地开展公务活动的服务保障,做好在驻地的公务、商务接待工作;

(八)协助做好驻地涉及汉中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汉中上访人员的劝返、疏导、联络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对本机构代管、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严格决策程序。要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须集体研究讨论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或市经合局。

第五条严格请示报告。驻外机构遇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必须及时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瞒报、漏报和越级越权行事。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意向协议、经济合同等。

第六条严格请销假制度。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日内因私离开负责区域,应事前按管理权限书面报告请假,回岗后应及时销假。严禁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和超假不归。

第七条严格内部管理。驻外机构要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办文办会、保密工作、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驻外机构不得超编运行,不得经商办企业。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或者投资、入股企业。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驻外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范收入和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主管部门每年对驻外机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驻外机构要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举办会议活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条驻外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健全完善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和差旅费管理制度,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违规吃喝。坚决执行严禁在驻外机构内部食堂违规吃喝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和级别(技术等级、薪级)工资执行汉中市标准,绩效工资按汉中市标准的50%加驻地标准的50%核算,依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驻外机构要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原则上每3年对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驻外机构要严格按照《汉中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资产台帐,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驻外机构资产配置,要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报批。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应依法实施。

第十五条驻外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出租、抵押资产和对外投资、担保。经批准同意所产生的资产收益要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六条驻外机构要严格办公用房和周转住房规范管理,驻地有房产的驻外机构原则上不得另外租房,确需在外租房须按程序报批。在驻地已购置房产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周转住房。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的,驻外机构要在其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房屋。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十七条驻外机构要加强政治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加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党风廉政等工作。

第十八条驻外机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市经合局要督促驻外机构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按照《市考核办进一步规范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进行考核。驻外机构负责人每年要向主管部门述职述廉。

第二十条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外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治存在问题。驻外机构主管部门要督促做好反馈问题整改。

第二十一条市纪委监委相关派驻机构要按照监督范围加强驻外机构监督,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驻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经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于2020年9月18日印发的《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