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汉中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取消市级权限或省级停止委托市级办理8项。分别为: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和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原市水利局主管和负责实施的“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原市金融办主管和负责实施的“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原市市场监管局主管和负责实施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原省药监局汉中分局主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的“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删去原市市场监管局主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三、《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设立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立的“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在具体审批内容上重复,删去原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和负责实施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增行政许可4项。分别为:市公安局主管和负责实施的“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市自然资源局主管和负责实施的“勘察矿产资源审批”;市文物广电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主管和负责实施的“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五、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2号),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实施机关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整为市农业农村局。

六、根据机构职能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主管部门由市卫生健康委调整为市疾控局,并对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

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4号),将市司法局主管和负责实施的“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名称调整为“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

八、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和负责实施的“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名称调整为“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

九、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将市市场监管局主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将市文物广电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主管和负责实施的“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名称调整为“文物销售单位设立审批”。

十一、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将市档案局主管和负责实施的“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名称调整为“赠送、交换、出售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十二、根据机构职能调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新增“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县级实施权限,由市公安局主管,市公安局和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取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县级实施权限,由市市场监管局主管,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别实施;取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市级实施权限,由市体育局主管,县级体育部门实施。

十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汉中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及时调整修订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各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成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附件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