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办法

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和谋生能力的搬迁群众进城入镇,积极推进去库存和支持城市建设,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坚持“同类对象标准相同”的原则,对扶贫搬迁户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按12.5万元标准补助,扶贫搬迁户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0.25万元标准出资,对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到位的安置社区,可将按人补助的配套资金,以间接补贴、补差压价等适当方式纳入建房补助,但不能简单的将这部分资金直接补助给建档立卡搬迁对象;对避灾生态类搬迁户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按照每人1.3万元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对选择4层及以上单元式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增加补助0.5万元。

  第三条 严控房屋面积,对扶贫搬迁户购买商品房,人均购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避灾、生态类同步搬迁对象购买商品房的,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第四条 控制建房成本,与扶贫搬迁结合的商品房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与同步搬迁结合的商品房执行建设企业在物价部门的备案价,取其下线价格为基准价。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有结合意愿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将存量普通商品房向县级住建部门书面申请与移民(脱贫)搬迁结合,明确结合的房屋位置、楼盘、规格、套数、价格,并提供决算验收报告。

  (二)县区政府审定。县级住建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存量商品房进行严格审查、筛选,确保与移民(脱贫)搬迁结合的存量商品房“五证”齐全、选址科学、质量安全、配套完善、价格优惠。

  (三)合理确定价格。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公开竞价、低价竞得、主体承受、群众接受”的原则,采取多轮公开竞价等方式确定房价,切实让利于移民(脱贫)搬迁群众。

  (四)群众购房。由搬迁群众在政府审定的存量商品房项目自愿购房,并承诺接受小区物业及迁入地社区服务管理。

  (五)验收付款。对纳入计划的两房结合安置项目,通过县移民(脱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根据其实际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人数和同步搬迁人数,将补助资金全部支付给项目单位,并由搬迁群众对本户的补助资金签字确认。

  第六条 对于跨县区通过商品房结合安置的,按照“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跨区域安置办法”办理。

  第七条 搬迁群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享受基本医疗、教育、养老、低保等社会保障权利。

  第八条  2016年(含2016年)以后的搬迁对象按本办法执行,由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